exilim wrote:但說實在的 這類的事情不都是出了社會的人在做的嗎..欠了一屁股債 手上財產脫光光 工作領現金 說實在的 只要本人覺得爽 真的拿他一點皮條都沒有...(恕刪) 有阿前提是你名下不能有動產還是不動產工作領現金然後還可以申請清寒家庭領補助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
d1994830715 K大 wrote:有阿很奇怪一台幾億的...(恕刪) 所以這時候要要求回復"原狀", 之前已經有案例了....慢慢看.撞壞老爺車 回復原狀太貴 肇事者敗訴(轉載自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劉姓男子一輛車齡十六年的克萊斯勒雷伯龍跑車,停放在路邊停車格,被胡姓女子倒車撞損,修車廠估價修車費約要卅三萬元,胡女認為該車市價僅有二、三萬元,不願多賠,雙方鬧上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胡女應將該車「回復」至事故發生前的「原狀」。對於這輛中古車的修車費用遠高過市價,是否符合損害賠償的填補損害原則,承審法官表示,由於劉姓男子請求「回復原狀」,並非直接請求胡女「金錢賠償」,法院不需要斟酌車輛折舊率的問題,胡女既然撞損劉的車,就該負責把劉車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本案由於胡女不再上訴,全案確定。過去交通事故案件,被害人多數請求肇事者賠償修車費用,請求「回復原狀」的案例罕見,而本案法院也創下先例,僅就被害人所請求的「回復原狀」判決,劉的中古車市價僅有二、三萬元,胡女須花費卅三萬元修復成原狀,劉反而賺到了。劉姓男子指出,今年四月五日上午十點多,他的克萊斯勒跑車停放在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旁的停車格內,胡女開車路經附近,倒車時未注意路況,連撞兩次他的跑車,導致車子左側車頭及車身受損,板金凹陷,車子拖到修車廠,估價修復費用約近卅三萬元。劉姓男子認為,胡女既撞壞他的車,就應負責將車子回復到事故發生前的原狀,遂依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向法院起訴,要求胡女負損害賠償責任,將車子「回復原狀」。胡女不以為然,認為劉的車子雖是進口車,但車齡十六年,依照中古車行情,市價大約只有二、三萬元,她原本願意賠償,但要她花卅三萬元,說不過去,且不成比例。她認為這輛車根本沒有修復的實益,不如花幾萬元買輛同等級的中古車賠給劉姓男子算了。法院審理後認為,所謂修車費與市價相比不成比例,而無修復實益的說詞,在法院實務上,通常是指回復原狀需費過鉅而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但這輛車子經修車廠認定,修復後並非不能回復原狀,否則修車廠必定放棄估價。法院另根據車子受損的照片,看出受損部位為車身擦撞,車體仍然完整,並非重大變形及完全無法修復或修復後仍不能駕駛,從事實上看,該車確實可以回復肇事前的原狀,而劉姓男子並沒有請求胡女金錢賠償,法院無需斟酌折舊率的問題。
現在很多人第三責任險都保超額的~很多人都說"不如撞山壁"...如果他今天只保第三責任險超額保1000萬+強制險...(現在應該很多這樣的)以肇責50%來說,那是不是不如直接撞上麥拿崙比較好...撞上山壁...自己糊牛屎修車~保險不賠~撞上麥拿崙~YA~修車對方賠一半
kevin03 wrote:道路是所有人的公共使...(恕刪) 道路是所有人公共使用, 那空氣也是公共使用, 那請問你放屁旁邊的人可以說你妨礙他正常呼吸嗎?因為你每天你走在馬路上或開車把馬路弄髒了, 請問你對其它用路人好意思嗎?你汽車的廢氣可能都比這幾年的新車排出來的廢氣還多, 請問你要不要多繳點錢來彌補社會?不公不義?你這出發點就好像現在的年輕人一樣出了事都只怪別人不自己反省. 既然都有"公共"這這兩個字了簡單說就是不違反規則的前提下所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既然都自由使用也就是會有危險的因素在, 所以公共的設施你可以選擇不用而不是限制他人使用方式或方法. 所以你怎麼可以不公不義的限制他人使用方式和方法而達到你個人的公共要求呢?
其實大家在討論是沒有意義的由其是討論要如何賠賠多少因為:麥拿崙McLaren這類的車都會有有「車體險」就是俗稱的甲式、乙式、丙式麥拿崙McLaren的車主不需要作什麼因為他的保險公司會修好但,他保的那家保險公司就會依「肇事責任」向vios請求賠償所以vios對上的不是麥拿崙McLaren的車主而是「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