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ys1092 wrote:
兩個月前我車在台北...(恕刪)
請問你的行車紀錄器是前後鏡頭的嗎?
請問是甚麼牌子?
jon8395 wrote:
2009年式,零件主張折舊,費用至少減1/3以上(折舊有公式可算),工資不折,鈑烤不折
不可能賠11萬,合理價應該在五萬以下,談判吧,談不攏就上法院吧,相信判賠會低更多
這東西是這樣,被害者可以要求合理賠償但不能太超過,通常三萬以下即使原廠修零件換新就摸摸鼻子全賠,畢竟也造成人家不便,三萬以上那就大家來橋,沒理由超過五年的車肇事者要負擔全新零件費用,一旦你主張折舊,被害者就會開始刪除維修單上的品項
未來大家不幸成為被害者,也請老實點不要向肇事人索賠全額,把自己車的殘值算進去,該打折的不該修的別算在肇事人頭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