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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YOTA 毀約

看了新聞報導
只有樓主出面說明
不見TOYOTA回應
看來不是退訂取回4萬
就是有的拖了...

都鬧上新聞了
如果退訂取回4萬
我想沒有一個業代敢再賣RAV4給樓主了(就算有也不會開出神單)
除非樓主也不再光顧TOYOTA...
husienyu wrote:
看了新聞報導
只有樓...(恕刪)

買家太貪心了~
kk6066 wrote:
你確定 消保法的 意思是你說的這樣?
照你說的這樣 那消保法 規定 買方 or 賣方 單方面毀約的法條 是要幹嘛用的?


衝著你這句話我去翻了消保法,請教是哪一條規定:買方 or 賣方 單方面毀約的法條?
可否貼上來看?
等你喔!!
librance wrote :最近家人跟TOYOTA訂了一台日本原裝進口的休旅車,

居然在簽完合約, 付完訂金後收到業務來電告知,價錢有誤要退我們訂金,
取消合約或要求我們補足差額!
真的是很誇張!!
換成大家你們會怎麼做, 接受? 還是要求履約?

業務算錯, 又不是消費者的錯誤, 為什麼要消費者來承擔????

那為什麼要簽合約???

...(恕刪)


如果兩倍訂金還不夠,
那訴求是什麼?
站在公正的角度,車主把自己的資料都隱藏起來就公佈業務的名字,是要讓他永遠無法賣車嗎?
只是算錯或寫錯價錢,有必要做到這樣嗎?
業務有騙你嗎?業務希望這樣嗎?
賠2萬我相信是業務自己賠的,這樣還不夠慘嗎?
shen988t wrote:
站在公正的角度,車主把自己的資料都隱藏起來就公佈業務的名字,是要讓他永遠無法賣車嗎?
只是算錯或寫錯價錢,有必要做到這樣嗎?
業務有騙你嗎?業務希望這樣嗎?
賠2萬我相信是業務自己賠的,這樣還不夠慘嗎?


要是我是銷售員當事人!

絕對把所PO節錄下來.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罪。(刑法三一三條)]

告他個侵害名譽!

刑事+民事一次要回來!

法務部-侵害名譽篇
禪茶一味 wrote:
衝著你這句話我去翻了消保法,請教是哪一條規定:買方 or 賣方 單方面毀約的法條?
可否貼上來看?
等你喔!!


消保法可以讓消費者解約業者還要還退訂金是因為有契約審閱期的規定
這是什麼意思?通常你去買車簽約的時候...你之前應該都沒有看過契約書...
契約是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你簽約前啥都沒看過...簽約當場叫你快速看過就要簽字然後叫你一切照契約走...這是對消費者很不公平的事
所以消保法有契約審閱期的規定...
你可以簽約後回家慢慢看...如果對契約內容不滿意...可以和業者磋商剛改契約內容...如果磋商不成...那就是契約不成立...業者要退還訂金...如果磋商達成協議...照新更改的契約內容...契約成立
下訂的時候其實契約是還沒有成立的...如果過了契約審閱期,消費者都沒有表示異議...就當消費者默示同意這個契約內容...這時候契約才是成立的

契約就是契約...契約成立以後雙方就是要照契約內容所規範...消保法也不能去更改契約
買車消費者可以解約退訂金...那是因為契約審閱期的規定...在契約審閱期內...契約是視為還沒有成立的


看到新聞的感覺也是覺得車主會告不贏車商
契約白紙黑字就表示解約賠二倍訂金了
然而車商也同意要依合約解約賠二倍訂金

如果當初車主下的是10萬或更多訂金
我想車商會照價賣給車主的
奉勸車主,冷靜下來,拿拿違約金,當賺到,再去找台車買
告上法院去,你花的時間和力氣都超過那10萬差價了
我也看電視了,其實這種案件也不是頭一遭了,結果都是兩倍訂金解決.

業代代表公司是沒錯,但公司可沒有叫你便宜十萬給客人,如果有業代只有自己吞,現在業代既然發現了,當然就無法履約,最後以那兩萬吞下那自己計算錯的無心之過(也算夠嘔了)

我只是旁觀的第三者,處理過程只有當事人知道,但看看消保官找了,媒體找了,業者也允諾兩倍訂金,但樓主還嚷嚷什麼公道,正義的....是這樣嗎???????????????????

而且以東森報議的結果來看,樓主為何沒有去找水果日報??????????還是找了,人家沒有報??????
Qmore6545 wrote:
消保法可以讓消費者解約業者還要還退訂金是因為有契約審閱期的規定
這是什麼意思?通常你去買車簽約的時候...你之前應該都沒有看過契約書...
契約是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你簽約前啥都沒看過...簽約當場叫你快速看過就要簽字然後叫你一切照契約走...這是對消費者很不公平的事
所以消保法有契約審閱期的規定...
你可以簽約後回家慢慢看...如果對契約內容不滿意...可以和業者磋商剛改契約內容...如果磋商不成...那就是契約不成立...業者要退還訂金...如果磋商達成協議...照新更改的契約內容...契約成立
下訂的時候其實契約是還沒有成立的...如果過了契約審閱期,消費者都沒有表示異議...就當消費者默示同意這個契約內容...這時候契約才是成立的

契約就是契約...契約成立以後雙方就是要照契約內容所規範...消保法也不能去更改契約
買車消費者可以解約退訂金...那是因為契約審閱期的規定...在契約審閱期內...契約是視為還沒有成立的


這位大大,麻煩看清楚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的內容好嗎?
第一項寫明了,審閱期是在「訂立定型化契約前」
第二項寫明了,違反審閱期的效果。

簽約就是契約成立了,事前沒提供審閱期時,消費者有權利主張契約無效(在其主張前應視為有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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