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情形,買受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前二項規定,於出賣逾確定交車日期未交付車輛經買受人催告後 日,仍未履行者,亦適用之。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價金返還: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出賣人應返還買受人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上面是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與此次事件較有關係的部分!
也就是說汽車買賣契約書上有列出的!
若是有違反就有得求償!
契約書上沒有列的就是都沒得求償!
不是任何一方用"喊"的來履行!
定型化契約對違約的賠償規範也只是"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賠償!
人家都兩倍價金返還了!
真不知道還有哪裡做不夠?
在法律上想要履行這張因疏失造成的便宜單!
難喔!
librance wrote:抱歉多發一篇……
重點是第一時間對方又沒說要依民事做賠償!我後來也投訴消保官, 第一次做書面申請,在期限內對方也沒有任何回覆! 第二次申訴後,會同消保官做了兩次協商, 但都破裂!第一次協商對方還說,願意吸收1萬元,其餘要我們吸收, 消保官要他們回去再跟公司討論討論!第二次仍是說無法履約, 就協商破裂了!在一開始就不拿民事賠償來談, 我都花了那麼多精神在訴求"公道"上, 即便之後他們願意用民事賠償, 我也會很不開心!因為我認為, 一開始對方就是想唬弄消費者, 有些人不懂就真的加價, 不然就乖乖接受,這種作為反而讓人很不恥, 且沒有充份誠信讓人認可他是真的算錯, 擺明欺負消費者!如果真是算錯, 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內拿出誠意來談!??
librance wrote:
重點是第一時間對方又沒說要依民事做賠償!我後來也投訴消保官, 第一次做書面申請,在期限內對方也沒有任何回覆! 第二次申訴後,會同消保官做了兩次協商, 但都破裂!第一次協商對方還說,願意吸收1萬元,其餘要我們吸收, 消保官要他們回去再跟公司討論討論!第二次仍是說無法履約, 就協商破裂了!在一開始就不拿民事賠償來談, 我都花了那麼多精神在訴求"公道"上, 即便之後他們願意用民事賠償, 我也會很不開心!因為我認為, 一開始對方就是想唬弄消費者, 有些人不懂就真的加價, 不然就乖乖接受,這種作為反而讓人很不恥, 且沒有充份誠信讓人認可他是真的算錯, 擺明欺負消費者!如果真是算錯, 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內拿出誠意來談!??
協商用到第二次才願意付違約金,是嗎?看來是奇蒙子的問題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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