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妳的權利就是要求保養廠賠那台車的錢(依照一年四個月的折舊後的價值賠償),
這個責任很清楚,保養場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車子開進廠了,本來就是車廠要負保管義務,被偷就是保養場要賠償,沒有理由要車主分擔責任
車主其實應該只要找保養廠賠全額,但是因為求償必然是曠日費時,有保險還是先出險會比較快拿到錢.
看你的保險有沒有所謂自負額,如果有,那就是保險理賠外,自負額部份要求TOYOTA賠償,保險金的部份保險公司會自己去向對方要
如果沒有自負額,但是保險金如果低於轉賣的二手價,這部份價差就是去向TOYOTA要,這部份就是要談的了.看起來目前的爭議就是在這部份
因為你不想再買TOYOTA,原則上這是最快的方式,只不過你就是要承受折舊
另外的方式,就是你自己補足一年四個月的折舊價差,叫TOYOTA賠一台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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