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VSCC 民國1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 42-4 動態煞車中的規定:
5.1.13 當車輛有用以表示緊急煞車之方式時,緊急煞車作動信號僅能於滿足下列條件時藉
由常用煞車系統之作動而產生與解除:
5.1.13.1當車輛減速度低於六公尺/秒平方時不得產生信號,但車輛減速度高於此值時可產生,實際值由申請者設定。此信號最遲應於車輛減速度低於二.五公尺/秒平方時解除。
5.1.13.2 於下列情況時亦可產生信號:
(a) 此信號可由車輛煞車系統作動之預測,當其發生滿足5.1.13.1所設定之減速度而產生;或
(b) 當防鎖死煞車系統為全循環狀態時,此信號可於五0公里/小時以上之車速下作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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