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1中華民國一0八年一月一日起,新型式之甲類大客車及N3類車輛及中華民國一一0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甲類大客車及N3類車輛應配備符合本項規定之緊急煞車輔助系統。
1.2中華民國一一0年一月一日起,新型式之乙類大客車及N2類車輛及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乙類大客車及N2類車輛應配備符合本項規定之緊急煞車輔助系統。
1.3下述車種,得免符合本項「緊急煞車輔助系統」規定。
1.3.1設有立位區域之甲乙類大客車。
1.3.2 G類車輛。
1.3.3屬甲乙類大客車、N2及N3類之特種車。
1.3.4超過三軸之甲乙類大客車、N2及N3類車輛。
1.4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同型式規格車輛,申請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且總數未逾二十輛者,得免符合本項「緊急煞車輔助系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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