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第 89 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原則上法律行為做成後會有"有效.無效.效力未定.得撤銷"等狀態
錯誤的意思表示使得法律行為進入"得撤銷"的狀態
表意人得於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如樓主誤信100元可以買到一台車.因而受到損害的話.可以向表意人求償
但會發出此文表示樓主已經知道此意思表示得撤銷的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100元買不到一台車)
又民法的帝王條款為誠實信用原則
用100元凹一台車已經違反誠信原則了~~
鬧上法院佔不到便宜的~~
DELL事件就是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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