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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關於RAV4的契約問題~一百萬寫成一百塊

明知道人家寫錯,還想藉此凹東西

真不知道.....

唉!...不說也罷...免得又被砲正義魔人
這不就跟最近常發生的網路標價錯誤的事件相似

有少數廠商竟然阿莎力的全部自行吸收
不過大部份的廠商就無力承擔了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第 89 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原則上法律行為做成後會有"有效.無效.效力未定.得撤銷"等狀態
錯誤的意思表示使得法律行為進入"得撤銷"的狀態
表意人得於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如樓主誤信100元可以買到一台車.因而受到損害的話.可以向表意人求償
但會發出此文表示樓主已經知道此意思表示得撤銷的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100元買不到一台車)

又民法的帝王條款為誠實信用原則
用100元凹一台車已經違反誠信原則了~~
鬧上法院佔不到便宜的~~

DELL事件就是前例~~
明眼人一看也知道這個合約是無效的,因為標的物的價值和合約價格差距過大,就說一個單存的領牌費用就是壹百元的上百倍以上,把合約該好吧!不要想從這個地方撈到什麼好處,有這種心態是叫人多看輕你的人格而已。
整張契約擺上來看啦~
搞這種剪貼來轉移爆衝焦點!
別人跟你我一樣,在體制下混口飯吃
年都在難過了, 這點得理難道一定也不饒人嗎?
想太多囉
看看之前的dell就知道啦
其實他只是按照公司的最新指示來做!!

搶市佔率..

總經理都說了下面的人能不做嗎??
a0v266 wrote:
業代把100萬寫成1...(恕刪)


哇 花了100買台車 還可以退19900訂金
樓主你茂死了











可以凹看看 不過要真的以這樣的契約成交 應該有點困難 你可以摻考之前網路標錯價的例子
趕快去凹或者去告,我真想看看最後的結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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