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寄存證信函通知和泰總公司:X年X月X日接貴公司OO營業所業務員XXX來電要求解約,通知原因非屬契約第十條之不可抗力因素,請 貴公司依原定契約辦理.如有疑義請於七日通知本人.
3.如以確定不接受對方解約請求,應當即立即提起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應將和泰公司和業務人員一併列為被告及連帶給付責任.這種小事可以自己來,雖然對方會找律師出庭,爭點只有三個,也没什麼太深入的問題,開三次庭就可以了(除非有上二審),而第一次常為調解庭(要有自己退讓的底限,面對奸商別太容易退讓)
4.台灣的消保官很弱,權力在手不用卻處處保護大財主,所以消費者有投訴常等於没投訴.
以上供參.
ctk2144 wrote:
走民事還可一併要求所有因出庭所損失ex:請假、車馬費、開庭費
法院會要求你提出實質損失!
(到目前為止我個人認為是沒有實質損失的產生)
最好請教一下律師這種非惡意行為的損害補償!?
(不要最後要不到想像中的一大堆錢而更嘔!)
librance wrote:
對方一開始也沒拿民事賠償來談丫....我們都耗了那麼多精神與時間了,
事情發生了!總是要嘗試著處理跟溝通!
當事者也可把溝通行為當成"盧"!
汽車公司也不是小貓兩.三隻而已!
非汽車公司的疏失行為!
汽車公司何必須連帶負責?
不解?(汽車公司又沒指導銷售員去算錯價格)
有時候大企業是站在企業形象上協助圓滿!
而不是大企業就該吞下所有不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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