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亂改裝,又不調整好高度,真的該死。(其實不只是HID,一般燈泡只要沒按規定調整高度,一樣很刺眼)遲早會讓別人釀成大禍,每天在馬路上跑,甚至比酒駕的危險性還大。光靠監理單位是不夠的,更重要,最直接影響安全的是那些正在路上跑的。不知道執法單位是瞎了? 還是秉持著一貫作風: 等到出人命才要大掃蕩??
新式HID頭燈檢驗 - 交通部公路總局中部訓練所http://www.cmvttc.gov.tw/%E6%96%B0%E5%BC%8FHID%E9%A0%AD%E7%87%88%E6%AA%A2%E9%A9%97.pdf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二、本點設備變更須原車輛製造廠、車輛代理商或車輛修理業出具改裝證明及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一)本項汽車設備變更須由原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或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者(以下簡稱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為近光頭燈者另應裝設具自動調整垂直傾角之裝置,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經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變更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其氣體放電式頭燈得免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cindy_Yang wrote:那天怎麼死的都不知道...(恕刪) 是的, 但是死的是別人,不是亂改裝者。所以我才說,這種亂改HID的只要晚上一上路,隨時都是不定時炸彈,比酒駕更可怕,更可惡。如果導致出事,邏輯上 用蓄意殺人來處理也不為過。生活在鬼島, 請自求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