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說千萬要小心業務的話術,如果沒在合約上寫明訂金可以退的條件,那麼他們要凹你也是可以的有些不成文的規定例如沒領牌之前可退,沒改裝之前可退,這些其實也是話術的一部分,一切都還是要以法律為基礎,到時候鬧到消保官跟法院上,就看法官怎麼判了。一般業者做生意是不太會搞到這步田地,以免生意做不成還又多了一個仇家,多半會給予退訂但是和泰業務最近壓力很大,高層說了要賣三萬台,一定會跟你拼命囉⋯⋯https://www.google.com.tw/amp/s/kknews.cc/car/rl2p2r.amp日常企業與客戶發生業務,會預付ding金,但是收據上是「定金」還是「訂金」呢?訂金就是我們平常理解的,假設這個東西我想要,先暫訂下來,交點錢。但是如果我又不想要了,可以把之前交的「訂金」退回來。法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訂金不適用定金罰則,只在對方違約時原數奉還。因為「訂金」是一個習慣性用語,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定金就是這個商品或者服務我想要,然後預先支付一筆錢,但是如果後來又不想要了,這個錢就不能退回來了。同樣,如果出售這個商品的商家或者服務商,不願意或者最終不能交付這個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但要退還「定金」給我,還需要再補償同樣價格數額的「定金」。(法律上把這個叫做定金罰責,具有違約金性質)《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是履約的保證,適用於「定金罰則」,是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舉例】A公司將舉辦培訓,故與B酒店預訂場地,並支付1000元定金,但因為業務需要,臨時調整場地使用時間,B酒店表示可以,但已支付的1000元定金將無法退還。【解析】作為B酒店方,接受預定就應該簽訂定金,這樣保證自己的權益,對違約方來說也是一種懲罰;而站在A公司的角度,只能說,不確定的事情,預付款,還是走訂金,這樣才能退回款項。簡單來說,若自行解約,定金不可退,訂金可退;但若對方違約,定金保障雙倍返還,而訂金沒有。因此,在起草、簽署一些具有法律證明力的文件,如合同、收據、發票等,一定要使用規範用語,防止產生歧義,必要時可以請律師用法言法語幫助起草或修改,尤其是對方提供的標準合同、收據時,要仔細審查。
abel2742 wrote:喔!忘了補充一件事!...(恕刪) abel2742 wrote:這篇文章有很多可以探討的問題:..(恕刪) 其實你最終一定還是可以退 先恭喜一下但我不知道現在變得一本正經是要探討什麼???你利用了業務與制度面想達成目的後來還想利用網友們的輿論達成共鳴稍早是氣普普的本人 剛剛變一本正經旁人現在你又變回本人說要案例探討你弄的我好亂你這篇文章到底要探討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