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你去撞了嗎?等你撞了再來說我教唆犯罪吧hsifang wrote:你確定還要繼續嘴下去?我覺得你最好趕快去找個好律師毀謗罪你可能還覺得不夠還要當教唆犯刑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同條第2項則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yuwenlu wrote:唉呦 連SKY哥也會...(恕刪) Itravel99和 SKY哥,這位說我們是一家族人耶!有可能哦!因為我們都是有志一同,要下架Toyota要這個無良車商 。1000樓的得主出現了,就是你啦 !給你拍拍手!!!
自稱49歲,在美國讀過書的高知識份子,完全沒有判斷是非的能力嗎?會因為鄉民叫你做什麼就乖乖去做嗎?那我叫你把所有財產捐給慈善團體,你要不要照做?hsifang wrote:你又要叫我去Toyota營業所衝撞展間請問是要用Auto Hold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