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您的回文感覺這三十幾年到現在台灣的交通法則一直都只在原地踏步只是被動的去規範治標沒有主動的去建立治本路權的規範 主動防衛駕駛的本能沒有以尊重這兩個字在訓練駕駛尊重其他用路人不要以為轉頭只是一個動作他代表的是尊重任何一個主動防衛駕駛的方式都是尊重騎車S型 上坡起步手煞車不要以為用不到 我自己就親身體會很多次舊金山的路 上坡下坡 我自己在開手排車的時候 就會用到我在這裡也騎重車 為了要閃避地上的坑洞 也會用到S型請問 這要如何解釋您說的用不到呢?
schnitzerdd wrote:非常同意您的說法.....(恕刪) 同意+1其實原PO的那個問題,真的不能算是車廠問題。因為ALTIS全球賣了幾萬台不說,光是在01很少聽到再抱怨照後鏡死角的。我也認為原樓主多研究一下,照後鏡角度怎樣才是比較適合自己的開車習慣。
當年第一次去加州 , 有友人來接機 , 我坐在後座 , 一路上一直回頭看我 , 看的我好害羞 ,後來才知道 ............考駕照時就規定 , 打完方向燈後一定要轉頭看要轉向的那邊 , 彌補視線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