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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行經車禍現場遭受波及

今早上班途中
行經國四往東方向
突然看到前方有警察指揮交通
於是放慢車速準備通過事故現場
我當時開在內車道(別砲我,我是事故現場前準備要超車)
路過時
中間車道的車壓到事故車輛的排氣管
結果排氣管噴了起來(有兩層樓這麼高吧)
好死不死砸中引擎蓋(凹了)後
反彈撞擊前擋風玻璃(碎了)
我就自行開到路肩
警察伯伯就走過來
然後我就一起回去做筆錄了

感覺事後理賠會很麻煩
對方直接叫我去找那台把排氣管噴起來的車主
真的是有得灰了
不知道有沒有大大們遇過類似的情況

Ps. 車是2011 10.5代 神A,僅保強制跟第三人責任而已

補上車損照片

國道行經車禍現場遭受波及
國道行經車禍現場遭受波及
2015-02-26 16:2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國道行 現場
有個問題,都有警察在現場指揮交通了,為何還會有車子去觸碰到事故的東西

我覺得警察也有某部分的處理不當?

找前車只能靠行車記錄器了,多問問吧
感覺不然你就要跟排氣管的車主求償,因為他出事情間接導致排氣管弄到你的車

如果今天他沒出車禍,哪來的排氣管,這時候就要責任分擔,因為還有個人壓到那排氣管,就看他保險公司要不要吃下去

那台中間車道的車會壓到排氣管噴這麼高,行經車禍地點有警察那理應減速慢行,為何會沒注意路況而壓到異物導致他人損失

簡單說兩台應都有過失,只是現在警察懶得弄得很複雜直接叫你找前一台車



就像是有人停在紅線轉彎處違停,導致路口車況難以辨識而車禍,事實上那台紅線違停的車主也要負責任,應該要一起叫來做筆錄

但是通常警察不會這樣做,因為兩人變三人,責任也變複雜~~



我覺得是很複雜,因為這感覺不是車禍,那要求償就難,對方保險公司可能不會賠,那就變成要對方自己掏錢賠你,這樣難喔

不理你就要告他之類的了

04750701 wrote:
今早上班途中行經國四...(恕刪)
04750701 wrote:
今早上班途中行經國四...(恕刪)

就交給警方肇責認定吧

我個人認為把排氣管噴起來的那位車主,應該不是全屬責任
反而應該是事故車車主的責任可能較重,因物品歸屬是那位事故車主

況且排氣管(掉落物)本來就不該遺落在高速公路上
事故掉落車體零件,不是捆綁不實掉落,非故意,很難罰。

這一案就當很單純的國道異物來看就是了。

事故剛發生,國道養護單位還來不及清理現場,他們應該是無責。


前面壓過的車主,就看有沒有足夠的緩衝空間。

如果沒有足夠的緩衝空間可閃可調速,那壓過去噴起來,他應該也是無責。
樓主只能摸摸鼻子,這叫天災人禍。世上不是每件事都有人可以負責的,上帝搞出來的人品不好就沒人能負這個責。

如果是有足夠的緩衝空間時,地上異物就是獨立事件,與這個異物怎來的就無關了。
前車應注意而未注意壓過噴起,那就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有足夠的緩衝空間,如果還要分異物怎麼來的,那吵不完了。
補充一下,警察不是法官,他沒唸過法學院,也沒拿過律師執照。

嚴格來說,警察只是幫你在現場做公正的第三方証明。法制國家,一切爭議要問法院,不是警察。
兩個都有責 你的行車紀錄要保存 作筆錄要詳細說清楚,大概壓到的會賠比較多,車禍掉落的比較無辜 算是間接,若這兩台車都有第三人責任財損,約車主與保險人員去調解委員會喬理賠,事故車主沒花到錢可能比較願意喬,若是沒保險 那10個人裡會有9個鐵定跟你543牽拖, 那你就有的搞了... 祝你好運
我也覺得會很難喬
兩位原車主感覺一副很無辜的樣子
肇事責任較重的那位(變換車道撞到前車)
他也覺得不干他的事
後續有更新再回給大家知道囉
碎碎平安!!
民法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找你找的到的人負責就好,也就是說,把排氣管掉在路上和壓到排氣管的人都對你有連帶責任,你可以向任何一方求償,找事故排氣管的主人,請他賠。判例很多,請參考。
民法 185條
發文者您好, 您的文章違反以下討論區規則:
法院是看證據講責任的 有行車記錄器 錄下 你就有辦法索賠

但如果只是空口白話

對方不賠你 你也是只能鼻子摸摸


不然你就是要把那個排氣管扣在你身邊當證據

上法院都比較能拿來當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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