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ward wrote:好扯我很懷疑你不去會...(恕刪) 刑事的話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就等著被拘提阿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民事案件的話民事訴訟法302 303看起來比較像是業務侵占了你的車款,業務給的戶頭該不會是他私人帳戶吧?有沒有注意抬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