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路人 wrote:你可以選擇不出庭但是結果就是從證人變被告請律師無效法院還會禁止你請律師到時候還會留下前科 請不要任意給他人不實資訊。證人不會任意轉變身分變被告,法院也沒有權力剝奪"被告"請辯護人的權利。(證人無需辯護人)開版原PO當然可以選擇不出庭,下場就是可能被罰鍰且被拘提(專車送你到法院)。前面有人給了不出庭沒事的意見,但是請不要以他人個案為通案。因為你不清楚其他例子中證人在該案的重要性,別人不出庭沒事可能是因為不欠他這份證詞。依你前面描述的情形,你的出庭作證在本件可能是關鍵(關係究竟業務有沒有收到你給付的車款),你真不想去,請自行斟酌後果或撥電話給承辦書記官問問。又依你前面描述的情形,該名業務已經在拖你下水了(咬你沒付錢),你如果繼續不想理睬,不想出庭看看,不想出庭與業務對質,真的難保下次你不會接到身分是"被告"的民刑事傳票。(該公司搞不好選擇一併告你)到時更得不償失,如同前面有人說的,反而要花更多時間精力來處理此事。至於你說要法院給你公假,給不給假、給哪種假是公司的事,法院能做的就是發張證人傳票給你。國民均有作證義務,雖然不便,但還是請大家盡量可以出庭。
1)交通費: 1、凡火車經過地區,均以莒光號票價發給;無火車經過者,按各該住居所一般客運汽車之票價發給。2 、居住離島或國外地區應各檢察機關傳訊出庭作證或鑑定,必須搭乘飛機者,按經濟艙飛機票價發給。 (2)住宿費:證人、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鑑定,傳喚檢察機關認為必須住宿旅館者,每日支給住宿費新台幣 (下同) 六五 ○元。 (3)膳什費:每日支給二○○元 (本項費用含短程或計程車資)。
如果是我,我不會理會順便去電公司,你們公司內部的事如果牽扯到我,必需補償我車馬費及薪資受損的部份他們公司怎麼規定是他們家的事今天我錢全付清了,車子也牽走了如果我錢沒付清(進到你們公司戶頭),那當初是不是該給我簽個未全數付清切結書什麼的,才讓我開走?沒這個東西給我簽,那就是你們公司的內部流程問題,導致我錢給了但是你們收不到關我屁事,還作個鳥證?難不成你們會計在收錢完要去銀行的途中捲款潛逃,也要賴到我頭上?你們有在訂單上、交車表上、任何一個地方上,醒目的標示「請勿交付任何款項給業務或任何工作人員」嗎?那我怎麼知道錢要交給誰啊?我難道買杯綠豆湯都要先看付款守則,指定交給你們公司指定的店員嗎?難不成我買杯綠豆湯,還要被傳喚,因為那個店員不是你們指定收款的店員?不都是你們的店員嗎?話在說回來,綠豆湯公司有善盡付款規則告知的責任嗎?沒有嘛所以去死吧,再囉嗦就直接請他吃蘋果,有事去找記者和消基會談坐等看他能動我一根汗毛?這種什麼"公司規定"的聽多了,全都是個屁,信了你就輸了應該有人會說什麼法院什麼證人被告的,其實不用怕法院這擋事重點是消基會和蘋果都很有空幫你處理的坐家等看戲就行了
可以不用理會原廠,但是法院的傳票不可小看!上面載明,不得無故不到庭作證!但是如果當日你真不方便,可以撥上面的聯絡電話給書記官改日期,(但是你還是得出庭作證)出庭作證,跟公司給不給公假是兩回事,出庭作證,只要不是公司業務,其實就算是你的私事!小弟到地檢署作證2次,到法院作證1次,只有一次檢察官直接給我500元車馬費,其他兩次我搞不清楚狀況,連請都沒請~~沒上班的損失,換班欠同事的人情,都要自己承受!這是中華民國的司法制度,國民只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