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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Livina撞成這樣該買新車嗎?

如果修車40萬(原廠報價修車料含工)對方車碰車50萬(足夠理賠),但對方保險公司拒絕理賠40萬,保險公司最高只願意理賠至35萬(對方車主又拿不出錢來的情況),這種情況我方是否就拿對方保險公司無輒,同時修車廠請不到對方保險公司的理賠金車輛一直無法維修(我方只單純強制險+第三人險),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是否有人有相關經驗分享。
但現在就怕保險公司不願全賠(換車台要40萬左右吧!)~

所以我應該會找汽車公會鑑價(撞前與撞後),差價要由肇事人或是連帶砂石車公司負責吧!當然肇事者可以推給保險公司,那小弟只好提民事告訴,主張 "換整車台" 或是差價由對方吸收啊~只是這樣就要花8個月~10個月!!




jacky6210 wrote:
經濟雖然開始好轉但是...(恕刪)
錢,不是萬能,但沒錢卻萬萬不能!
但恢復原狀是怎樣的恢復法?很多人都不太知道~

內行人都會要求"換新車台"......不過一般人都是摸摸鼻子快點修好賣掉,中間折舊價差就自己吸收~保險公司就可以從中減少虧損而獲利!!不知這樣說對不對~


ribsome wrote:
剛處理朋友的是故過,...(恕刪)
錢,不是萬能,但沒錢卻萬萬不能!
波斯陳 wrote:
但恢復原狀是怎樣的恢復法?很多人都不太知道~

內行人都會要求"換新車台"......不過一般人都是摸摸鼻子快點修好賣掉,中間折舊價差就自己吸收~保險公司就可以從中減少虧損而獲利!!不知這樣說對不對~



...(恕刪)


法律上的損害賠償之回複原狀,只要不是特定品,都是恢復通常效用而已,跟瑕疵擔保可修復雷同,不要去誤導別人了,只有再無法回復情形,才有所謂損賠的代償金。

而且,這回復通常效用還可以不經由被害人所指定的汽車廠商,是由加損害人決定的。



回復原狀....但原廠也不敢開保證書說沒問題!!

但是我的車價一定會受損,所以理應可以向肇事者提起折損賠償之告訴,不是嗎?

(還是被撞後,只能任由對方指定簡單修好,根本不管你整體安全性?)

這棟樓之前已有網友成功追討回來~可供參考!!


存在什麼 wrote:
法律上的損害賠償之回...(恕刪)
錢,不是萬能,但沒錢卻萬萬不能!
波斯陳 wrote:
回復原狀....但原廠也不敢開保證書說沒問題!!

但是我的車價一定會受損,所以理應可以向肇事者提起折損賠償之告訴,不是嗎?

(還是被撞後,只能任由對方指定簡單修好,根本不管你整體安全性?)

這棟樓之前已有網友成功追討回來~可供參考!!



...(恕刪)


您可能沒看懂「通常效用」是什麼?
折舊,對方也能提,不信告告看就知道了。

假設一個門5w,10年車,看法院判賠多少。

判決判例太多了。
這是法律條文,只要被害人證明汽車維修後,仍然有減少價值,就無法計算零件折舊,還可以就差額,請求賠償。維修後價值折損(可由汽車工會或修理工會鑑定認可)所以一定要鑑定修後價值折損。

一般案例就是沒有舉證汽車維修後汽車價值,法官是仲裁者,只能就雙方的物證,去判決,並計算零件折舊,是被害人不知道如何舉證才會得到計算零件折舊。

順便告知大家汽車維修觀念,一輛車子不管如果維修,都只會恢復原價值而不會增加價值,大部分只會減少,因為就二手車商評估就是有維修過的事故車,(除非賠新車,才會有增加價值或者加害人能證明維修後有增加價值,這個??????????)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會議日期】民國77年05月17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43、49、50、938頁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213、214、215條(74.06.03)
【決議】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1進入保成補習班中有特別提到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這條法律的適用性來做討論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51.aspx


案例:板橋地院民事94年訴字第1651號
板橋地院民事95年訴字第935號
桃園地院民事97年訴字第758號
只要有心進入司法院判決書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案例,就有很案件可查,還是勸大家一旦有車禍事故要好好賠償對方,開車騎車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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