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陳 wrote:
但恢復原狀是怎樣的恢復法?很多人都不太知道~
內行人都會要求"換新車台"......不過一般人都是摸摸鼻子快點修好賣掉,中間折舊價差就自己吸收~保險公司就可以從中減少虧損而獲利!!不知這樣說對不對~
...(恕刪)
法律上的損害賠償之回複原狀,只要不是特定品,都是恢復通常效用而已,跟瑕疵擔保可修復雷同,不要去誤導別人了,只有再無法回復情形,才有所謂損賠的代償金。
而且,這回復通常效用還可以不經由被害人所指定的汽車廠商,是由加損害人決定的。
一般案例就是沒有舉證汽車維修後汽車價值,法官是仲裁者,只能就雙方的物證,去判決,並計算零件折舊,是被害人不知道如何舉證才會得到計算零件折舊。
順便告知大家汽車維修觀念,一輛車子不管如果維修,都只會恢復原價值而不會增加價值,大部分只會減少,因為就二手車商評估就是有維修過的事故車,(除非賠新車,才會有增加價值或者加害人能證明維修後有增加價值,這個??????????)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會議日期】民國77年05月17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43、49、50、938頁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213、214、215條(74.06.03)
【決議】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1進入保成補習班中有特別提到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這條法律的適用性來做討論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51.aspx
案例:板橋地院民事94年訴字第1651號
板橋地院民事95年訴字第935號
桃園地院民事97年訴字第758號
只要有心進入司法院判決書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案例,就有很案件可查,還是勸大家一旦有車禍事故要好好賠償對方,開車騎車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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