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丁 wrote:
白丁曰:
這也很怪,因為這裡不能即時履行契約的應該是裕隆,而不是jiajeng兄,
所以是不可歸責於jiajeng兄,
因此裕隆如果要依據民法第249條(引註如下)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主張定金不得返還時,其主張並無法律上之基礎。
反而是7/20當天如果交不出車,以至影響jiajeng兄的旅程,
依民法第249條第一項第三款,裕隆應加倍返還所受的定金!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如果裕隆主張契約裡面有寫XXXX規定所以不能退定金,那也不合理,
因為民法247條之一的定型化契約限制有規定,不論是裕隆片面免除或減輕其自己之責任,或是片面加重jiajeng兄的責任,都是無效約款,就算他們去告也不成立,
第 247- 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白丁敬啟
不好意思,我看到這裡有點疑問,
因為我作的工作跟客服有關,針對退訂這個問題我有詢問過我的民法老師,
詳細的對話已經遺忘了,但是就退訂這個部分,
若並無重大顯失公平的話,車商是可以主張不退定金的。
那重大顯失公平要怎麼區分?
是不是說今天要是條款裡面沒有寫XXXX規定所以不能退定金,
這樣車商就可以主張不退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