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能有多嚴重...
點圖之後= =靠..真嚴重阿

不應該放他過的...
你也看到了~25年的鄰居跟路人沒兩樣
當下就應該拍照存證.全車含車牌
然後請保險公司立即處理
並且做筆錄..還要要求對方不可擅自清潔擦拭..
鄰居勒..我呿...
別人笑我太瘋顛,
我笑他人看不穿。
不見五陵豪傑墓,
無花無酒鋤作田。
刑事案件:好處是不用錢,缺點會有誣告的麻煩。
185-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成立條件:肇事+致人死傷+逃逸,如果只有車損,沒有人死傷,那不會成立的。
第 12 條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有針對過失毀損有特別規定,交通事故大都認為是過失,除非有拍到對方是故意要破壞車子。
所以,報警只能處行政罰或者民事求償,但鑑定費可能要自己出。
當然可以對警察伯伯說堅持要提告刑事案件,但對方拿到不起訴書後,也可能反告誣告,證據就是法律的規定,誣告就看檢察官認為是誤解法律(誣告不起訴)還是明知不構成犯罪仍要提告。
交通警察伯伯的意思,看是要花錢自己鑑定(民事)還是冒著被誣告風險提刑事告訴(要拿3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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