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23k wrote:今天業務打來說玻璃已經換好了.. 該死!公司果然出手了,這樣一來什麼都沒了,根本就是一台新車,哪有什麼玻璃破掉過?再更賤一點就跟你說這是另一台新車,請你高高興興牽回去吧!請問開版大,你怎麼這是不是同一台車?車子行照又沒拿到,當然不知道引擎號碼是不是同一台車的。又不是歐洲車,有打車體編號就知道是不是同一台。只要他堅稱這是另外一台,事情就....(車牌呢? 哪天登記的開版大你知道嗎? 車牌選號該不會業代也幫你換過了吧?? )之前也有聽過車子還沒交車就先重新局部重烤過的,車主還找到德國(好像)原廠去告,好像也沒下文...持續關心本文,但同悲
f123k wrote:行照我已經先拿在手中...(恕刪) 這經銷商也太差勁了吧~~都還沒交車就擅自把玻璃給換上~~想死無對證嗎!?~~這種經銷商不用跟他客氣啦~~連尊重都不知道那還有啥好談的~~真是糟的購車經驗
f123k wrote:行照我已經先拿在手中...(恕刪) 給f123k大大一點建議希望有幫忙此事於法律上之可依據如下列條例之規定民法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民法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民法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以上可以拿去嚇嚇業務用359 可以A很多東西XD另外如果有照片的話為證存證信函給他寄出去吧自己寫一寫很快的另外給一點私人建議寧用水果 勿上法院不值得為這事情搞到自己精神憔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