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nxmo wrote:那你可以反問他自己到(恕刪) 這就是台灣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制荒謬之處,保固期內廠商應該付保固責任為原則,不保固為例外,本件廠商不予保固,既為例外,則應為廠商提出不保固證據,而非由消費者提出,廠商既然說是洗車場有問題,那應該由廠商提出洗車場有那些問題而導致廠商不保固的證據,但本件看來N廠只是口頭,而並未提出證據取信於廣大消費者,原因為何??很簡單,就是吃定台灣消費者,反正法律也無規定,讓你去告,告贏再說,反正財團有的是錢和時間跟你消費者耗,台灣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制立法就是站在財團立場,怪誰呢??只能怪人民都選一些財團民代,遇事就求救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