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47897 wrote:
想請問各位大大 車...(恕刪)
其實版大你說的只是片面之詞~我也比較傾向白紙黑字~不然你在這邊PO網~
到底誰凹誰~誰被誰坑~根本就是單方面再說~
看是要當奧客~還是要當理性的客人~自己選擇
不然要合約書幹嘛?
公司與公司簽合同~不就也是白紙黑字寫清楚~照合約書走~
怎麼到了客戶跟公司簽合同之後~就說要找主管出來~然後就打080~真奇怪的邏輯!
建議你還是好好交車吧!都已經是大人了~現在沒有甚麼懂不懂車的問題~
也不要說誰坑你~凹你~這種話很不好聽~
之前也有車友5月底訂完車領完牌之後~6月份就開始送其他東西的優惠~
結果也是上網PO文說~要找業務主管出來~不然就打0800.........不覺得很奇怪嗎??
還說是業務凹他~經過01車友的留言下~才沒有讓那業務同仁被誤會~
我也是消費者~也買過車~不要都說業務都是喇叭嘴~我買車時也喇叭過業務~我問到多少錢!結果還不是唬爛的~~
大家都一樣好嗎?都是糊一口飯吃~現在奧客滿些是~看新聞就知道~
所以阿~~好好想一想吧!版大
誠信原則始終介於其間以修正或補足之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解釋意思表示端在探求表意人為意思表示之目的性及法律行為之和諧性,解釋契約尤須斟酌交易上之習慣及經濟目的,依誠信原則而為之。關於法律行為之解釋方法,應以當事人所欲達到之目的、習慣、任意法規及誠信原則為標準,合理解釋之,其中應將目的列為最先,習慣次之,任意法規又次之,誠信原則始終介於其間以修正或補足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參照)。再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53 號、39年台上字第1053號判例足資參照。
http://catsbylee.pixnet.net/blog/post/165722235-%E6%B0%91%E4%BA%8B%E6%B3%95%E7%B3%BB%E5%88%97%EF%BD%9E%E3%80%8E%E8%A7%A3%E9%87%8B%E6%84%8F%E6%80%9D%E8%A1%A8%E7%A4%BA%E6%87%89%E6%8E%A2%E6%B1%82%E7%95%B6%E4%BA%8B%E4%BA%BA%E3%80%8C
paulina66 wrote:
也比較傾向白紙黑字~不然你在這邊PO網~
到底誰凹誰~誰被誰坑~根本就是單方面再說~
看是要當奧客~還是要當理性的客人~自己選擇
不然要合約書幹嘛?
公司與公司簽合同~不就也是白紙黑字寫清楚~照合約書走~
怎麼到了客戶跟公司簽合同之後~就說要找主管出來~然後就打080~真奇怪的邏輯!
建議你還是好好交車吧!都已經是大人了~現在沒有甚麼懂不懂車的問題~
也不要說誰坑你~凹你~這種話很不好聽~
之前也有車友5月底訂完車領完牌之後~6月份就開始送其他東西的優惠~
結果也是上網PO文說~要找業務主管出來~不然就打0800.........不覺得很奇怪嗎??
還說是業務凹他~經過01車友的留言下~才沒有讓那業務同仁被誤會~
我也是消費者~也買過車~不要都說業務都是喇叭嘴
+1,真的要看合約,不重視合約,問題很多,何況有時候合約也陷阱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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