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灑yan wrote:
那是民事問題,警察接...(恕刪)

屬民事案件。
所以呢?哥有何指教?
又見楓葉紅 wrote:
所以兩方車輛都非車主...(恕刪)

廠方當然得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庸置疑!
又見楓葉紅 wrote:
所以兩方車輛都非車主...(恕刪)

廠方當然擔負損害賠償之責囉!
又見楓葉紅 wrote:
11/13更新後續狀...(恕刪)


頂一下。
本來還想推薦家人買這輛車,現在要好好的觀察一下了。
kkm1970 wrote:
屬民事案件。所以呢?(恕刪)


民事警察基本上不涉入,只能雙方協調。
至於怎麼協調,只要不牽扯到刑事案件,警察是不會插手的。
然後,3秒鐘發生什麼事情?
上面亞洲人,下面黑人!㘉㘉㘉~
灑yan wrote:
民事警察基本上不涉入...(恕刪)

晚3秒鐘...
小弟以為~也許...“過失傷害”或者“業務過失傷害”囉!
灑yan wrote:
民事警察基本上不涉入...(恕刪)

所以囉!有必要找個公正第三方介入鑑定。不是嗎?
kkm1970 wrote:
所以囉!有必要找個公(恕刪)


這裡的第3方絕對不會是警察,而是協調委員之類的。
警察的角色只是「讓這件事情有存在」但「不會介入鑑定也不會做裁決」。
上面亞洲人,下面黑人!㘉㘉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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