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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殺飛肉發生車禍....

請回現場紀錄對方所見號誌是否可以左轉(多線道必須有左右轉箭頭亮起才可以左右轉,否則為闖紅燈)?若否!對方闖紅燈!
那個路口的紅綠燈為三燈式的..
沒有左轉的綠燈~
就是只有紅黃綠三個圈圈的紅綠燈=.=
乾脆以後新車出廠強迫裝行車紀錄器,前後都裝廣角攝影,省得雙方互咬闖紅燈,另外鑑定車速,搞不好還鑑識出你時速破100也不一定,這個社會不可靠
板主在筆錄上有說"我沒看到他嗎"?
這點得要斟酌..
cycaway wrote:
板主在筆錄上有說"我...(恕刪)


我在筆錄有講我沒看到他耶....但我有敘說左邊有公車~
這樣子不好嗎??
對方是講說他有看到我~而且我開很快....
第一個:在路權來說您佔贏面.更何況從去年起台灣的交通一直在暢導路權的觀念.意思就是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過,這是學美國的,在美國,就算你是撞到他的後葉子板,也是對方不對.因為路權的關係,台灣雖從去年開始這樣的主張,但是在交通法庭上會不會完全依這觀念來判決又很難說了.
第二個:你的車速快不快不是對方說快就快,您應該有煞車痕,警方應該有丈量才是,依煞車痕來判定是目前的證據,如果沒有煞車痕,他說你開很快,你可以說你根本沒有很快,
第三個:對方有一個很大的弱點,既然是轉彎車本來就該讓直行車先行,既然知道了,為何對方說看到你的車卻還不禮讓???公車擋到你的視線,同樣的對方也會被擋到部份,既然擋到了就更應該小心是否有直行車過來,這就是最標準的該注意而未注意.

結論:對方路權小,又碰到該注意而未注意,再加上自己都承認有看到你,卻不完全停下來,只想應該衝的過去,造成這樣的事故,我不敢說您完全沒有責任,但是可以從以上這些觀點去提醒一下判決的法官倒也是一個方法.
另外,您在台北市的事故既然要上法庭,應該會先到車輛調解委員會,位於松山松德路那邊,有十多位委員會聽取您雙方的描述以及他們所取得的照片資料,然後十多個委員會討論結果,他們的結論影響交通法庭很大喔~~~
可以的話,自己看有沒有辦法到出事地點旁的高樓拍張空照圖,從上往下看車道的分布會更清處,當然,最好有公車剛好要轉彎更好.
EXTRA OF GINKGO BILOBA
對方看起來像是逆向行駛,如果是的話這位駕駛就得100%賠償了.
圖在一樓:
補充一下~這是最後的位置~也是警察畫的位置圖...
現在想到~我比較擔心的是~他被我撞到轉了將近90度~
這樣對我的判決會不利嗎??
為什麼他會轉90度~我判斷是因為他還在往前進~我撞到他中間偏後~加上下雨天~導致打滑..
再請幫我解答一下~昨天煩惱到睡不著..
除非您還有沒說明的地方~
不然從你的圖和敘述來說,他的肇事責任較大~

1. 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
2. 對方看到你而有煞車的機會,應注意而未注意
個人看法:
不可能全身而退,應該會判互賠,不過你應該賠率會少一點
至於你車開的快不快,就見仁見智,最近一個判例,騎機車
撞到人,沒有煞車痕,騎士也說沒騎很快,是行人突然衝向
馬路的,騎士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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