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你的車速快不快不是對方說快就快,您應該有煞車痕,警方應該有丈量才是,依煞車痕來判定是目前的證據,如果沒有煞車痕,他說你開很快,你可以說你根本沒有很快,
第三個:對方有一個很大的弱點,既然是轉彎車本來就該讓直行車先行,既然知道了,為何對方說看到你的車卻還不禮讓???公車擋到你的視線,同樣的對方也會被擋到部份,既然擋到了就更應該小心是否有直行車過來,這就是最標準的該注意而未注意.
結論:對方路權小,又碰到該注意而未注意,再加上自己都承認有看到你,卻不完全停下來,只想應該衝的過去,造成這樣的事故,我不敢說您完全沒有責任,但是可以從以上這些觀點去提醒一下判決的法官倒也是一個方法.
另外,您在台北市的事故既然要上法庭,應該會先到車輛調解委員會,位於松山松德路那邊,有十多位委員會聽取您雙方的描述以及他們所取得的照片資料,然後十多個委員會討論結果,他們的結論影響交通法庭很大喔~~~
可以的話,自己看有沒有辦法到出事地點旁的高樓拍張空照圖,從上往下看車道的分布會更清處,當然,最好有公車剛好要轉彎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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