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人也有受傷
醫生評估必須在台灣休養六個禮拜之後 才能進行長途飛行 我才能回到美國工作
我還要跟肇事者求償我這六個禮拜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
當初保險公司並沒有主動提到是要根據殘值現金理賠或是修復原車
只是被保險公司告知會負責將車子修復
如果是我當初有被告知是可以選擇現金理賠 我會毫不猶豫選擇不修車選擇現金理賠
互相??? 站在肇事者的立場???
我想提出的網友真是慈悲為懷 視錢財為身外之物
也無法了解我為何要求償
我為什麼要幫肇事者想一想?
我要求的都是我失去的 (很過分嗎?)
我受了傷 我財產受到損失
所有的損失由我一個人承擔 肇事者躲到保險公司後面
人身賠償部分都還沒談
不過根據各位網友的意見 就車子差價的問題
看來我是得向肇事者求償
很感謝各位網友的回覆與意見
qcs wrote:
其實我人也有受傷醫生...(恕刪)
車要賣時才有中古商回收多少的問題
事故前你沒要賣 當然沒有中古價的問題
事故後你想賣那時才有這問題
如果事故前你已經有賣的行動
當然要求 回復 到賣的價格很合理
保險公司跟你說負責把車修好
OK 那沒問題了
不是修好了嗎?
你要用事故前的中古價 比事故後的中古價
請問 事故前你有再賣嗎?
沒有的話 她不需回復到你要賣的價格
前有人說了 就是回復原狀
另外 事故後你有要賣嗎?
現在賣?N月後賣?
最後
""當初保險公司並沒有主動提到是要根據殘值現金理賠或是修復原車
只是被保險公司告知會負責將車子修復
如果是我當初有被告知是可以選擇現金理賠 我會毫不猶豫選擇不修車選擇現金理賠""
你應該早在修復前 就先溝通好你要的權利
民法196條規定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213條規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原價10萬元的車子被撞爛了,花了9萬元去修,修好了市價剩5萬
法律上的基本原理是損害是多少就賠多少
如果當初花了9萬元要回復原狀是經過版大同意的方法
那頂多就只能在請求1萬元的差價(因為版大的財產上損害最多就是10萬元)
如果要再賠償那5萬元差價
那就變成肇事者造成版大10萬元財產上的損害卻總共要賠14萬元
問題其實是一開始就把這部分納入和解的討論中
這樣比較好解決
當然現在還是可以去主張看看
畢竟有告有機會XD
qcs wrote:
其實我人也有受傷...(恕刪)
樓主!誰都不願意發生這種事,有失必有得!在保險公司的立場,能不賠就不賠,能少賠就少賠!而且以保險公司的估車的殘值價格可能會低於市場中古車的行情,我想有網友提供你這台車賣出的大概行情價格,你也只能作為參考用!保險公司只會恢復你原車的樣貌,並不會賠償你中間殘值的損失!!
順道給你幾個項目,好讓你可以跟保險公司求償的細項:
1.汽車維修費用-實報實銷,記得索取發票
2.醫藥費-拿藥收據.醫生診斷證明書
3.薪資損失-實領薪水金額*30天x(醫生建議修養天數)
醫生建議修養天數-記得這項目也請醫生開在診斷證明書裡,可以向對方保險公司求償
4.精神損失-與實際薪資損失等同
精神損失-自行拿捏賠償金額,切記勿獅子大開口
5.車資-計程車收據,意思就是說可以向保險公司求償在修車.或就醫期間無代步車使用,坐計程車的開銷費用
以上這些收據.發票全部整理好,列一張明細,合計總金額,再向保險公司提出求償!但萬萬要記住,無理的賠償保險公司可能會把你的要求丟在一旁!有問題在PM給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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