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1229 wrote:在國外住了25年再回來看台灣的服務業覺得只能用可恥這兩字來形容,態度惡劣就算了,為了錢還用種種不恥的手段去欺騙客人,難怪外國人對台灣印象一直不好,素質跟26跟本就沒分別 假如你不滿意可以離開台灣從此都不要再回來了因為台灣不適合你聽說國外的月亮都比較大比較圓像你這種只會損人和完全不認同自己血統和家族的人我想在台灣也做不出甚麼好事還是不要再來看台灣的網站不要在入境台灣了這麼不好的地方太委屈你了
你也傻部唬弄一次還不懂的自保若是拿智慧型手機可以將所有通話錄音,上網查一下就好另外給個版上所有大大建議買車的買賣合約上可以註明所有業代答應的附贈品,並請蓋(店章) 並非業代簽名即可。(若業代離職,車商可不承認。)若有先付款(現金)頭期款,必須開立收據並於合約書上寫明,一樣必須蓋(店章)。(過去曾經有業代拿現金跑路,車商不承認的案例。)不給與合約上寫註明,可另行用白紙黑字寫清,一式兩份,需有購買人、業代、店章三個簽章才可生效。(任一方不承認都是違法行為)
事出必有因業代要是有賺錢...他絕對不會沒事找事做...偏偏你就是不給人家賺當然他這樣也是相當可恥只能說雙方都有問題的存在有很多人始終認為業代賺很大隔行如隔山現在的業代賠錢跑路的多有賺錢的少說真的沒有合約又沒有錄音只要他耍賴你是拿他沒輒的
s1192000 wrote:本人於2012年12...(恕刪) 一開始就錯在...口頭承諾....我去買手機,付了訂金,我連一張贈送的保護貼、贈送的耳機塞這種小東西,都要寫在訂單上面,金額不寫總total 都列明細。還有就是即使付了訂金,要取車,也不要急著付款,要檢查過所有東西才把尾款付清,不然就會變成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