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二段794巷 巷口
事件:經過2012年9月7日,以及2012年9月28日晚上10點左右的檔車事件後,在2013年3月5日 上午09點左右,再次發生相同事件,不一樣的是這次我的擋風玻璃被惡意破壞了,因本人的Zinger客貨兩用車必須經過窄短的巷口,擔心擦撞路旁大型盆栽,必須將在路旁的大型盆栽搬移靠旁 。然後再次被這位住在巷口轉彎窄短處的長輩,阻擋前進路線,怒言喝斥,強制本人的行為自由及行車自由,並且惡意的手持磚塊破壞車子的擋風玻璃,為自保及事後查證,錄製相當之影音證據,以茲證明此事件之發生,及通知警察處理。
影片連結:
無奈的巷子 _03(這次被砸車了,擋風玻璃被破壞了!!QQ)







整個就是超心痛的QQ~~~~




上面還有紅磚塊的痕跡QQ






--------------------2013年3月6日 新增--------------------------------------------
在此先感謝各位大大及先進的指教,
在前這一兩年的時光中,在我的主觀認知中,那位老阿伯已經用各種方式威嚇我居住巷子的居民,
舉凡最初放一塊大石頭,巷子的居民還請議員及里長做協調相關報導

,此時有部分鄰居的用車強行通過時,造成車子的損傷,
到放機車放盆栽,還是或多或少造成車子部分擦傷,也因此有居民搬離這裡,
若有居民擦撞到他的機車還會跟人起衝突,甚至會去踢對方家門及叫囂

還檢舉整條巷子的三樓加蓋違建,
違建這部分也經臺中市政府認定合法存在,
而且公所及市府的人員來會勘,也跟老阿伯溝通過,不可以有妨礙他人通行的作為,
員警的部分也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條 第一項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做出警告,
但是否有開罰這我就不清楚了。
老阿伯還有因為大石塊事件,被以公共危險提起公訴,
我母親被通知以證人的身份出席偵查庭,
至於最後的結果是什麼我們巷子的居民也都不清楚。
舉凡種種,他對於這個只有唯一出口的巷子,所有居民造成相當的不便及困擾!
至於本人的部分,自從家中去年購進Zinger之後,一次行經巷口時,
為閃避他的機車造成Zinger的左前保桿造成大片擦傷

這時我跟家人都有共識,與其讓車子擦傷可能性發生,
不如我們先將機車或者盆栽搬移靠旁,而且我從無蓄意破壞老阿伯的機車及盆栽,
在2012年9月7日及2012年9月28日的檔車事件,
老阿伯還說我們家買Zinger是故意跟他過不去

員警來處理時也再三跟老阿伯說明不能阻礙他人的行駛路線,
不管駕駛人的駕駛技術好壞,都有保護自己生命財產安全的權利,
我相信許多人都不能接受愛車的無故受損吧!
除非說自己去甚麼山林間出遊等,樹枝及路上小石子造成的損傷,這就不在話下。
就這次事件,老阿伯先推我,在我要拿手機蒐證時,迅速的用磚塊敲擊Zinger的擋風玻璃,
整個就讓我傻眼,當下內心充滿了怒氣

當下報警請警察處理,員警來時,老阿伯也是很理直氣壯的表示,是他砸的,
也不用和解,直接上法院談

那警察也表示,行為人都說要上法院了,那就先做筆錄,之後等傳票。
以上是大致上的情形,在此本人也感謝各位大大的關心及指教

--------------------2013年3月6日 第二次新增--------------------------------
在此再次感謝各位大大提出從第三方客觀角度的看法與建議,不論是於法、於理、於情。
本人都相當感謝與感激!!
當初里長居中協調中,也有是巷內全住戶共同跟他購買餘地,但還是失敗>.<
而他最初的訴求要巷內提供他離他家最近的停車空間,但是巷內每戶人家都有車,
試問有誰願意犧牲提供!
並不是我們巷內全住戶對不起他,而是他在背後捅人一把一把刀,他對巷內人家能檢舉都檢舉了!!
為此光我家,為了他的檢舉還要跑行政機關及稅捐機關、建築事務所、地政事務所等...,
在我主觀的認知,我實不知哪裡對不起他。
去年有住戶不小心擦撞到他的機車,此住戶的車還是97還是99年的中型房車Lancer(並不大台),
不想鬧大,自己掏腰賠他幾千塊,試問這樣真的合法合理合情嗎><??
而在下從第一次被老阿伯擋車時,到這次的事件,會錄影存證,都是想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
也許從我這邊出的錄影有失公平,但此證據是具有證據能力,
至於證據的證明力就由法官的自由心證決定了。
真的相當感謝各位大大的指教,實在讓我受益良多!!真的充滿感激的謝謝!!

--------------------2013年3月7日 第三次新增--------------------------------
在此還是要先感謝各位先進的經驗、看法與分享!
雖然有些大大討論到土地紛爭的部分,
私有地與既成道路的認定實不是在下能決定的,
在下只知道,家中的Zinger在本人的眼前被人砸損

因家裡出遊及父親工作上的需要,在去年購進家中,
成為家中一份子,購買新車的心情相信大家都能感同身受,是雀躍的!!
總不可能為了跟一位老阿伯過不去,而去花錢買車吧

若在下為不想讓Zinger受傷受損,搬移老阿伯的花盆,
這個行為是不適當,不合法,那請警察對本人開罰,或者法官定罪,在下都沒話說,
但員警及里長都表示可以稍微搬移了,那在下的行為真的是侵害到老阿伯了嗎??
那老阿伯若有受到侵害的疑慮可以報警,不需要用這麼暴力的手段。
車子的損害跟他的土地性質,真的是實不相干阿

不應是老阿伯砸車的合法理由...

Zinger是家中的一份子,它的受傷,著實也讓我們全家都人心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