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自己的愛車當你的面被砸了...還被對方嗆說 法院見阿!! 叫警察阿!!被路霸老人嗆車主是路霸的時候
你真的有辦法去同情他是一個老人嗎?? 最低最低就是忍住不動手...這要多大勇氣!
車被砸了,花錢等法院開庭不用時間嗎(錢太多嗎)
路霸老人呢? 得了便宜還賣乖,不賠錢來告我啊...(很會嗆)
新聞天天報,沒錢得沒錢、失業的失業,車放外面有哪位大大不會擔心害怕,放私人停車場月租不用錢嗎...
消防安全,某大大說的好。只要沒那個路霸老人車一定開的進來!!
我們可憐老人,誰可憐我們受害者。老人不是做甚麼都是對的..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我是當事人的弟弟....
路霸就是不對,就算右邊的空間還有五線道,
只要有人侵占道路就是錯,
即便我是F1車手,秋明山道跑完只要兩分鐘的神人,
安全無阻礙的使用道路還是我應享的權利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之罰鍰。
所以商店經營者,若將自己之貨物堆積在店門口之道路上,造成交通之妨礙,就要受到罰鍰的處份。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指係違背他人之意思,擅自佔據他人之不動產,而侵害他人對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或支配權。至於竊佔之手段並無限制,所以﹐利用花盆﹑鐵架佔據公有之停車位或巷道﹐使得他人(政府)無法利用﹑收益﹐當然屬於竊佔罪所規範之行為。另外,欲構成本罪,行為人主覯上除必須具備竊佔故意外,還需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行為人認識土地係他人之不動產,為便於自己或第三人停車或使用而加以占據,就是一種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如前所述,佔用停車位之行為除有前述罰鍰之行政責任外,更可能構成竊佔罪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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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移送法辦。(刑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移送法辦。(刑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罪外,仍構成強制罪。
acesslai wrote:
這真的過不去嗎?第一...(恕刪)
august.tw wrote:
阿北的確是違法攻擊你...(恕刪)
自己去開看看就知了,這種小巷子絕非"輕易"兩個字,不僅要避開他的機車,還要閃牆壁,又不是在OffLoad~~
我內人家也是這種,剛好又是最後一間,不僅一開始要閃路邊的車,還要再閃巷子中間住戶的機車,最後還要閃花盆與垃圾,沒錯,就是垃圾,因為有一個老人,專門在做資源回收...@@
若是晚上的話,就別想開車出入了,因為會有一台savrin,就大剌剌的停在他自家門口,沒錯,整條巷子去掉一半,這條巷子只能容納一台車出入,叫過警察也沒用,隔天還不是給你開進來放。
還好巷子不長,若不是情非得已,是不會輕易的用倒車方式開進去...
不過比樓主好一點的是,沒有轉彎,也沒有這種白目老人,不然早就背上傷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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