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C 007 wrote:
我是指如果當初業代有...(恕刪)
法律規定就是有三天審閱期,何來當天業務給看過合約後,就會喪失消失審閱期的權利?
除非業務有請消費者另簽下,拋棄三天審閱期的相關文件,但是這種文件與法律牴觸,到時候呈堂的時候,也屬無效。
原po講的很清楚,三天內要退(解除合約),在法律上完全站的住腳。該營業所拖拖拉拉,理應要提出合理的解釋,否則應當賠償對方違約(不解除合約)的損失。
一天天一 wrote:
小弟在三菱任職 做業...(恕刪)
hTC 007 wrote:
可以再去查查吧!...(恕刪)
YAHOOKIMO wrote:
法律規定就是有三天審閱期,何來當天業務給看過合約後,就會喪失消失審閱期的權利?
hTC 007 wrote:
不過大家應該很想知道你到底有沒有在別間營業所下單!
travelkuo wrote:
如果樓主說的跟公司說的有出入,何不請當事人出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