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nans wrote:
此種情形單純屬物的毀損,不符合「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要件,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的。
而且對方應該是不小心而撞凹車,屬過失,亦不構成刑法毀損罪,毀損罪只處罰故意行為,不罰過失,除非能證明對方是出自「明知並有意為之或不違背其本意」之故意撞凹意思。
所以沒有刑事責任的,對方應負的僅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當然透過保險理賠就能解決。(恕刪)
嗯,我也記得是如此。
之前我朋友的altis也是停在路邊被小貨卡擦撞,不過只有保基本的丙式...
最後通報到交通大隊之後,查出車牌號碼及車主也是無用,警察說只能發XX信函通知到案,
沒有什麼強制力可以讓他出面,最後只好自己掏腰包了。
不過我朋友還是認為這麼做比有保險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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