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nlingyang wrote: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恕刪) 很多停車場通道設計不良或彎道所致,雙方根本彼此看不到,但你說的優先權是正確的,在本案可以說原PO的閃光應該先以閃光(後者指的是大燈,不是她男友)或鳴喇叭示警,確認無來車後才進入,下坡車搶道是比較理虧沒錯
grepu9 wrote:想請各位大大來解惑~...(恕刪) 有現場事故照嗎???有的話比較容易幫你判斷保時捷要看 比較高價的還不一定有保險假如對方保險跟你同一家的比較好橋如果真的要你們賠償到的話只能.......要求零件折舊了不然也沒辦法~~~初判表去問警方 以前好像7天還是兩個星期就能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