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些有關貨物稅減免的事情
家裡有一台20幾年的喜美
在2015/11/30時去監理站辦理停牌
因為車子時常熄火又剛好有貨物稅的減免
所以想說先辦停牌
今年準備報廢買新車
結果去營業所問了業代
業代跟我說停牌後還要先複牌去驗車1年後才能報廢辦理貨物稅減免
我知道貨物稅減免裡面有規定說要擁有這輛車1年以上才符合資格
辦理貨物稅減免
但是這台車在我爸的名下20幾年了
這樣沒辦法直接報廢嗎?
如果真的還要複牌1年後才能報廢
那等於我這一年的稅不就白繳了 因為車不好開
以上是我遇到的問題,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於105年1月8日起生效,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欲將舊車報廢換購新車適用定額減徵貨物稅者,不論是先報廢後買車,或是先買車後報廢,均可適用,應符合條件及需具備之證明文件請參閱附表。
該局舉例,甲君於101年5月1日購買車齡10年之中古車1部,後因不堪使用,若於105年2月1日完成報廢,並取得廢車回收管制單及汽車異動登記書,其同一戶籍之連襟(二親等內親屬)乙君於105年5月1日購買新車1部並新領牌照完成時,即符合舊車報廢換購新車適用定額減徵貨物稅之條件,可請新車經銷商協助辦理減徵新車貨物稅5萬元。
該局呼籲,舊車之報廢日期必須介於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內,且新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日與中古車之報廢日必須在6個月內,否則無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民眾如有換車需求者,應檢視有無符合中古車報廢換購新車適用該定額減徵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因為有登記在名下滿一年(正常驗車繳稅)這個規定,不然就一堆人去報廢場買車來申請了...內文有電話可打去再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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