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紅鯊 wrote:乙式出險快到期請問大...(恕刪) 沒發生保險事故而辦理出險...必須承擔以下刑責風險:1.偽造文書罪:沒有的事情硬寫有發生,登載或製作理賠申請書之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2.詐欺取財罪:用虛偽欺詐之事,使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謀取本人(被保險人)不正之利益(理賠金),該當於詐欺取財罪。不過,保險公司(下年度保費)、保險代理人(保險抽傭)及被保險人(車主換新零件)三方上下交相賊,加上理賠金額不是數千數百萬以上的巨額,所以眼下還不會爆,但哪天檢調單位發神經卯起來清查的話,一個字: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