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感覺這篇反而變成第一產物的廣告文,如果是我會覺的被撞的原車主真是非常輕鬆,保險公司撞到的部分都幫他換新,而且車主完全不用出面,看完一整篇我下意識就前往第一產物的第三責任任意險去查查了,好像要保一下比較安心。
女學生的部落格貼了她去求籤的照片 真是好兆頭啊! 女學生部落格的文章:我們要求希望查看更換後的零件,但是車廠黃組長表示更換的零件已沒有留存 這點就很值得玩味了!首先換下來的零件屬於出錢修車的人所有目前已經支付修車款的人是保險公司所以換下來的零件照理說車廠應該要徵詢過保險公司的意見、才能決定該不該丟?而車廠表示已經沒有留存,所以是保險公司理賠員表示要丟棄嗎?這點可請女學生下次開庭時要求釐清:丟棄換下的零件是誰的意思?再來這筆修車款保險公司打算向女學生求償所以照理說保險公司也應該要保存這些換下後的零件待女學生支付修車款後問女學生是否要丟棄?或是女學生覺得這些零件其實還能用,打算賣給其它修車廠亦可。丟棄零件此種作為明顯已經損害女學生的權益女學生可以主張由於應交付給女學生的零件已被丟棄故應從鑑價金額中再扣除這些零件的錢才是實際賠償金額這些零件的收購金額就請女學生自己找坊間修車廠看是願意出多少錢購買另外在官司的部份女學生可以主張這起事故已造成訴訟包括:保險公司對女學生提起民事訴訟、女學生對保險公司和車廠提起刑事訴訟故這些零件都算是證物擅自丟棄證物可見保險公司和車廠心虛最後還是祝女學生的官司如求來的籤文所示:訟即勝!!!
庭訊結束時,法官說了一句話:這是我來此3年第一次遇到雙方不同意和解而要送鑑價的車禍賠償案件。以上是轉載女學生BLOG文章的最後一段話。一向溫和的庭長居然說出這種話,我還滿訝異的,可見這歹戲拖棚的簡易案件確實惹惱了他。話說回來,公司聲譽受損的損失會不值那2萬多塊嗎?居然還不肯降價和解,不知道保險公司的主管再想什麼......真是腦X...倘若鑑價完雙方還未達成和解,強硬的一方一定會被法官修理的很慘...如果還笨笨的感受不到法官庭上所暗示的心證,就只好默默接受自己不願看見的判決結果。
mig33 wrote:女學生的部落格貼了她...(恕刪) 我也覺得"這點就很值得玩味了!"換下來的零件屬於出錢修車的人所有,目前已經支付修車款的人是保險公司,那現在保險公司沒有損壞的零件有甚麼資格來跟女學生求償呢?因為如果女學生支付修車款後,女學生應該就變成這些所謂有損壞的零件的物主了,擅自丟棄這些證物可見保險公司和車廠心虛,所以這些東西還有殘值的話,下次此肇事事件如果價金雙方當庭合解時,女學生如果是否可立刻提起訴訟,要求償還這些屬於女學生的東西,保險公司交不出東西,在是否也犯了損壞賠償或者侵占的責任.
傲如風 wrote:果然鑑價了!!更誇張...(恕刪) 我自己也有一個民事庭剛好是在1/26開庭。因為我提早進法庭旁聽他人的案子,剛好有遇到類似的案件,所以我知道樓主可以要求法官等詐欺案告一段落之後,再來審理此案。我比較質疑的地方是為什麼保險公司不接受調解委員的建議和解金額,而執意要40000元的最低門檻呢?是不是他們在哪些方面自認有理,而且依經驗也認定不可能會輸掉這場官司,而姿態持續保持一致呢?因此,樓主如果可以的話,花點時間把保險公司在庭上所陳述的理由的要旨給寫出來,讓這麼多關心你的網友能更清楚保險公司的想法,以繼續提供樓主更有利且有效的建議。不過,我建議樓主往以下幾項:1.下次開庭請法官可否等詐欺案定讞之後,再續行審理?2.對方沒有把換修的毀損零件給保留,所以您可以得知哪知對方是否有真的換修其所謂的零件?所以請法官要求HONDA提供相關的維修記錄、換修的零件料號與這些零件料號的批號、進貨記錄與維修後的相關收費單據、發票,並驗證這些零件的料號或批號,是否與維修車主上的零件是相同的?不然,你絕對有權利拒絕承認。3.您必須讓法官很清楚的知道,不是您不願意和解,你也很願意為自己的過失負起應負的責任,而是對方所提出的金額與事實相去甚遠,為了讓事實得以釐清,為了雙方的權益著想,才不得不走法律這條途徑。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honda黃組長說換下的零件沒有留存他可以擅自丟掉嗎?法律有沒有規定換下物品的所有權是屬於誰??如果都丟了,法律上事主可以做什麼反應呢?如果丟了就沒事下次我車被撞,我就說我把整台車丟了,換一台新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