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大大 wrote:
你可以試試陪著billlu168拿鑑定報告去向保險公司要錢,說你是依保險法94條來請求的,看理賠會不會理你。
94條就是代位肇事者向保險公司拿錢,代位權的成立就是要有執行名義(已確定金額)!!!
刀大大 wrote: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基礎,學者之立場有所不同:
但每次只要分析法律爭點,就有特定網友認為我是保險公司派來的,盡幫保險公司說話
壹、本質論--將受害第三人視為被保險人
貳、立法論--法律特別保護受害第三人
雖然同樣主張立法論為直接請求權之基礎,但學者對其立論之基礎則尚有不同:
(一)、不利益脫免請求權說
(二)、代位權說
在法律思潮偏向保護受害第三人之下,損害賠償之責任基礎,由「過失責任」推展至「推定過失責任」,甚而採用「無過失責任」。
所謂「推定過失責任」實為過失責任之修正,係將舉證責任予以倒置(或轉換),主張凡是有損害即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須對受害第三人負賠償責任,加害人除非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無法免責,舉證之責任轉由加害人承擔。
而「無過失責任」係指受害第三人要請求賠償無須證明加害人有過失,加害人即便能證明自己無過失仍須對受害第三人負賠償之責任,亦即加害人縱使能證明自己無過失亦無法免除賠償責任。
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時效:
有學者認為既然受害人依本法所生權利之性質係屬侵權行為請求權之轉化,其請求權之時效,自宜與侵權行為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等同觀之。
亦有學者認為直接請求權應與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時效相同。
亦有主張自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知悉損害及加害人時起算;亦有主張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損害及與加害人締結責任保險契約之保險人時起算。
"代位權說"只是直接請求權之基礎理論中的一個說法
刀大大為什麼不舉"不利益脫免請求權說"?或是"本質論"?
顯然刀大大選擇性的說法專門挑對保險公司有利的來講本就是一個事實。
再來請求權的時效說法雖然有很多種
但如果肇事人責任未確定,那就應該是連針對肇事人的請求權也都不存在
而不會是"只對肇事人有請求權、對保險公司卻無請求權"
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已經是保護自己權益的最後手段了
看來刀大大(以及保險公司)是打算投機(賭對方不懂法律)到最後一刻才願意(不得不)承認應負起的責任。
況且以下這句話是刀大大自己說的,恐怕刀大大自己忘了(選擇性忘記?)
刀大大 wrote:
說穿保險公司只是吃定那些不懂的受害者而已..... 今天要是我撞到別人我也會如此投機,反正賭對方不懂我就賺到
刀大大 wrote:
說穿保險公司只是吃定那些不懂的受害者而已..... 今天要是我撞到別人我也會如此投機,反正賭對方不懂我就賺到
刀大大 wrote:由以上刀大大說過的話也看的出,至少刀大大的思維和保險公司是很像的...
說穿保險公司只是吃定那些不懂的受害者而已..... 今天要是我撞到別人我也會如此投機,反正賭對方不懂我就賺到
連女學生這種都願意承認肇事責任的乖乖牌,尚且都對保險公司要求給付4萬5都不予理會了。
所以依照刀大大同理的邏輯:因為女學生不理保險公司,故得證保險公司並沒有要求女學生付錢的請求權?
有沒有請求權跟要不要理會本來就是兩件事...
刀大大 wrote:哦!現在終於同意這件事屬於"責任明確"的情況了...
於是在公司聲譽及訴訟實益等考量下,如果責任明確且差距不大,多半會同意受害人的請求。
既然責任明確,billlu168大當然有請求權啊
之前就說過了保險公司其實心裡有數其客戶(肇事方)的責任是跑不掉的
如果billlu168大沒有請求權,或是billlu168大的請求權超過時效
請問保險公司還會和billlu168大談和解嗎?
不用把保險公司講的好像是慈善事業(第三人沒有請求權時也願意賠償)或是多為客戶著想
說穿了保險公司還是為了保險公司本身的利益才會採取那樣的作為
刀大大幫保險公司講話的例子很多:
1. 認為出險時車主一定要在維修估價單簽名,才可以修車 (當保險公司企圖詐取不法利益時拖車主下水)
2. 主張女學生應該只要告車廠、不要告保險公司 (但其實刀大大又說過只有保險公司才有權告車廠)
3. 說女學生被反告誣告會賠的很慘 (像刀大大這麼懂法律的人,當然知道誣告成立的要件)
4. 一再否定保險公司企圖詐取女學生更多錢的動機,總說保險公司沒那麼笨 (但後來還是說溜嘴保險公司只是吃定那些不懂的受害者)
更多詳情可回顧 815樓
---------- 補 充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保險上易字第5號判決文』提到
惟保險法第94條第2項所定第三人對於保險人之給付請求權,係法律賦予該第三人之固有請求權,並非繼受或代位被保險人之權利

再一次證明刀大大果然是挑對保險公司有利的說法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