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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個昂貴的輕微碰撞阿


師公1960 wrote:
保險公司是先向法院請女學生賠償47185元的支付命令,有附證明:理算書、估價單、發票、照片等證物;


修車時,修車廠與保險公司故意不與女學生先行協商,事後又高姿態要強索高價修車費《保險公司向法院請求女學生賠償的支付命令,附有證明:理算書、估價單、發票、照片等證物》
可見,保險公司與修車廠憑恃有法務人員,吃定一般人不懂法律與怕上法院而任其宰割,法院已經先被這些黑心企業當成“合法勒索”與“不法獲利”的招牌;
如稍有不從者《如女學生》就提告請求支付;這些黑心企業又把法院當成“討債工具”;
等到被告詐欺後,又請法院“協調”作為“脫罪法寶”!

現在女學生勇敢與這些“法務專家們”對抗,社會應該多給加油與鼓勵!

請大家持續關心本案!

畢竟 打造祥和社會,人人有責~~
不要太相信透過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能得到公平正義的結果,主導權要掌握在自己手上,就算找律師也一樣。

目前最重要的程序是先停止保險公司的民事訴訟程序,不然等民事判決確定,提起刑事訴訟程序就沒有實質上的幫助了。

有心了解的人,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82與183條內容。

不管是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就算您訴狀寫得再好、證據提供得再充分、甚至得到審判長當庭表露對您有利的心證(當庭讚許您訴狀寫得很好、證據提供得很充分...),一樣有機會獲頒敗訴判決,這不是網路上或聽別人說的資訊,是在下的親身經歷,司法實務面,不是我們這種沒錢沒勢的老百姓能了解的。

當然有人會問,這麼慘就該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嗎?因為法律制度本身不是完美的,所以設計各種補救的程序,問題那更不是沒錢沒勢的老百姓能負荷得起,對抗人容易,對抗整個司法體制就很累了。

Miller035543582 wrote:
不要太相信透過民事或...(恕刪)


問題是要如何先停止保險公司的民事訴訟程序?
因為保險公司求償在先,女學生提出詐欺告訴案目前僅止於桃園警方的偵察階段,
還未到有剪察官的起訴階段,所以應該還不到併案審理的階段,
當然民事法官在學生提出證據說明可以延案嗎?
由於這個案子可拆成兩個部分
(1)是保險公司提起"損害賠償"的告訴(民事)
(2)是女學生去警察局提告對方"詐欺"(刑事)
所以有可能還是民事歸民事、刑事歸刑事,沒有因刑事而暫緩民事的判決
== 補充:也可能依照Miller035543582大大所提到的被裁定暫停民事訴訟程序 ==
(謝謝Miller035543582大大在847樓清楚詳細的解釋)

由於會不會暫停民事訴訟程序之裁量權在法官手上
所以也可考慮民事庭照常進行的可能性
若民事判決還在刑事偵查的階段就判出來了
且法官認為女學生所主張的金額合理
那女學生據以在刑事部分作為對方求償金額確實不合理的佐證之一
也是一種值得思考的方向

由於這個案子
女學生不需要擔心會吃上刑事罪名
反而是保險公司理賠員/車廠組長比較應該需要擔心詐欺成立
所以12月29日的民事調解
女學生請用力的堅持底線--表達賠償的誠意,但金額以她手上的某張估價單為準
那張估價單一定要項目清楚(零件用何種廠牌、價格多少、修理工時多少、工資多少)
若項目不清楚就等於給了對方挑骨頭質疑的機會
估價的技師簽名/車廠的蓋章要記得,以免減損證據力
除非對方同意女學生所主張的金額、否則沒必要就此和解
若是女學生同意的和解金額越接近對方想要的金額
那就等於送給對方一張護身符(用以說明該金額應該可以不算是詐欺)
但如果對方同意女學生所主張的金額時、那調解當然成立
這時請女學生簽署和解書時注意上面有沒有一些逃脫詐欺的用語
(例如要女學生同意這件事是誤會)

又調解不成立
更下一次民事開庭時應該會傳喚車廠人員出庭
這時請要求釐清那些不合理的修車項目是誰的意思
看看對方會如何互相推卸責任
這些推卸責任的言詞請要求作成記錄做為轉送給檢察官辦案的參考
女學生部落格的文章:
mig33大大鈞安:
您寶貴的建議與分析,祈潔 有細心研讀,非常感謝您的熱心協助,銘感五內!
                    祈潔 2010/12/17

不客氣!
請妳自己多加油了

12月29日當天到法院
記得弄清楚到底是進法庭還是調解室?
(在座的是法官還是調解委員?)

一些沙盤推演請事先想好
對方可能會怎麼說、妳應當怎麼回應
(例如:對方主張車子是車主的、有權決定怎麼修... 說妳當下沒表示反對到原廠修... 等等)
有些怕忘記的,妳可以列在紙上 (很可能妳當天會因為緊張而忘了那些是必須要講出來的)
一些妳認為關鍵的對話內容、也請要求作成記錄 (請在簽名前提出)
負責作記錄的有時都做的很簡略,所以若妳覺得有必要列進去的內容請不用客氣提出來

祝 順利!

感謝這串討論中諸位大大的經驗分享

請問市面上是否有不錯的相關書籍可以推薦(有關車禍處理)

我想買一本回家研讀一下,以防哪天需要時不知所措....

(想買一本,讀完之後擺車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書內容關於訴訟程序停止部份如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次按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所謂,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48年台上713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及第183條所明定。惟法條既明定「」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則應否命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34號裁定意旨參照)。

」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遇到好法官,帶您上天堂,遇到??法官,自己看著辦。
billlu168 wrote:
還未到有檢察官的起訴階段,所以應該還不到併案審理的階段
...(恕刪)

如果怕來不及,把證據準備好,直接到地檢署按鈴控告,馬上就開偵查庭。
不知道接下來12月29號開庭結果如何,在此先祝福妳 希望此案能有一各滿意的結果.
想不到國產的本田居然比我的進口OPEL維修費用還高,我換了一支全新前保桿+烤漆+右大燈+左葉子板板金烤漆,也是這個價錢,嚇死人了!
有個疑問,原PO是撞到進口本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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