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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個昂貴的輕微碰撞阿


mig33 wrote:
那又如何?只要女學生...(恕刪)

是沒錯...
消極面來看,少輸為贏,
刀大大 wrote:
假設你車在台北發生事故,肇事者說他有認識南部車廠的人,堅持要去屏東修,
请問你是否願意??

肇事者有回復原狀的義務,但他在回復原狀時有選擇以最低成本方式進行的權利!
任何人行使權益時,應以不侵害他人權益為前提。
汽車的所有權是車主的,他若要主張緩不濟急代肇事者修理亦未嘗不可,但必須不侵害肇事方的權益(也就是以較低的成本修復到恢復原狀)。
同樣的,肇事方若要指定修車方式也必須不侵害受損車主的權益(也就是回復原狀、不能亂搞或馬虎修理)。
又回復原狀不僅僅是外觀上的原狀,也保括性能/結構/耐用程度上恢復到原來的狀態。

若肇事者正好是南部Honda車廠的技師
他正好有維修能力
也願意出錢拖至南部Honda車廠等修好後再把車弄回北部
(但實務上拖車費用不划算)
然後跟您在北部的Honda車廠點交您的愛車
請問您真的有權利反對這種修理方式?

願不願意是一回事?我是車主我當然不願意車子離開我視線太遠
但在法律上我不能因為我不願意所以我可以完全指定修車方式、然後"要肇事者100%買單"
(除非我能舉證我的修復項目和金額都是必要且合理的,而且沒有額外利益)
我只能因我想回熟悉的原廠修理所以和肇事者提出的估價單來橋看看
若肇事者提出的估價單是合理的,我也只好針對超出合理的金額考慮自己買單
註:額外利益的概念請有興趣的網友自行搜尋

我提出肇事者有權利指定車廠
是因為某些網友主張這是車主的權利、肇事者不容置喙
也就是完全排除肇事者有選擇以較低成本方式進行回復原狀的權利
您似乎正是這麼主張的人之一
企圖誤導大家讓網友們誤認為肇事方沒有選擇以較低成本方式回復原狀的權利

若肇事方真的不具有選擇以較低成本方式回復原狀的權利
請考慮以下狀況
我是肇事者,而且我有保任意險
我撞到一台車,那台車沒保車體險
依照刀大大的說法車主有權決定如何修理
所以該車主不用經過我同意或我的保險公司同意
該車主拖去他熟悉的修車廠
然後該修車廠開了一個比我預期貴五倍的金額
有鑑於指定修車廠照刀大大的說法是車主的權利
所以我的保險公司得乖乖賠償這個修車金額
(注意!修車前沒經過我方保險公司同意就動工喔!)
請告訴我哪一家保險公司這麼好心,全額買單?

刀大大您的言論與其說是完全為車主著想
不如說是看起來比較為保險公司著想吧
例如之前討論到受損車主有可能是無辜的
自保方法是不要在汽車估價單上簽名時
您的發言是說車主要簽名、不然不要修車
這一點很明顯是站在保險公司立場誘導網友而不是車主立場吧!

mig33 wrote:
肇事者有回復原狀的義...(恕刪)

這件事有問題的應該是保險公司跟HONDA原廠,因為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這個權利,表示車主是自己出車體險修復的,車主通常不管什麼反正你幫我修好就好了,剩下的是保險公司跟肇事者的問題,重點就是HONDA怎麼會開出這種坑人的估價單呢????
警廣曾經請律師在節目中解說肇事的處理
肇事者的確有權選擇較便宜的修復方式

如果肇事者有辦法把被撞的車回復原狀,那何必管他花多少錢
如果擔心車子有內傷,那就修復好之後回原廠請技師看一下有哪裡不妥
不妥的地方再請肇事者繼續處理,不就好了

不過這件事情比較特別
女學生看起來也沒主張要去自己認識的車廠修理,也沒反對去原廠修復
整件事情的重點是報價單的內容及金額不合理
而且女學生報案的內容是詐欺
原廠也承認四顆倒車雷達,壞一顆只要單換一顆即可,沒必要四顆全換
整件事情看起來的確非常可疑,報價單似乎被灌了很多水在裡面

講句老實話,撞到別人的車,是女學生的不對
但是被撞的人如果趁機敲竹槓,那就是敲竹槓的人的不對
或者是保險公司跟原廠的人勾結,趁機從中牟利
這兩種情形不管是哪一種,都是非法利益

mig33 wrote:
肇事者有回復原狀的義...(恕刪)

我知道你說的額外利益,但不一定適用每個個案,
我今天去我要的原廠修,他開出來的價格若太誇張,我當然會斟酌,
但你不能說你選擇的原廠開價比我低我就一定要去你那裏修,
青菜羅菠各有喜好,如果你覺得我選擇的原廠開價過高或不合理,
你可以拒賠然後透過訴訟來處理,讓法官認定我選擇的車廠是否屬行情價,
僅此而已。並非得要照你選的廠去修,因為車子所有權在我,你僅有回復原狀的義務罷了,
刀大大 wrote:
我知道你說的額外利益...(恕刪)


對這種問題這麼有興趣,就去找個律師問一問不就得了
你講的情況,很簡單阿,你愛去哪邊修車就去那邊修
多出來的差價,你要自行吸收,這樣就皆大歡喜了
除非你能證明肇事者提的修復方案不合理

milkcity wrote:
警廣曾經請律師在節目中解說肇事的處理
肇事者的確有權選擇較便宜的修復方式

如果肇事者有辦法把被撞的車回復原狀,那何必管他花多少錢
如果擔心車子有內傷,那就修復好之後回原廠請技師看一下有哪裡不妥
不妥的地方再請肇事者繼續處理,不就好了

感謝您的說明
刀大大 wrote:
青菜羅菠各有喜好,如果你覺得我選擇的原廠開價過高或不合理,
你可以拒賠然後透過訴訟來處理,讓法官認定我選擇的車廠是否屬行情價,
僅此而已。並非得要照你選的廠去修,因為車子所有權在我,你僅有回復原狀的義務罷了,

若你是車主,要另選擇修車廠
必須以不能損害肇事方可以選擇較低成本回復原狀的權益為前提
但你的發言看來在企圖否定此一權利

肇事方有選擇車廠的權利是因為有權選擇較低成本的修理方式
若你願意自行負擔較高維修成本的情況下,你是可以另外選擇修車廠
只是你無權把額外多出的價格一律轉嫁給肇事方啊!
通常是可以指定原廠修理的,這是無庸置疑,另外如對原廠開出的價錢不滿意,肇事方可請求上法院或是調解!!

另外這個事件,如這件事原廠開的價錢一開始都是正常的話,這個女大學就應該全付!!

最後我個人---我是說我個人喔!!!

我認為這件事3萬元以內才是正常的,我有開的高一點了,不然應該25000內可以解決才對!!!!
如果今天情況是這個樣子:
車主主張去他親戚的私人修車廠修理
反倒是肇事方主張去就近的原廠修理
那麼您還會這麼理所當然的認為車主的提議合理?
然後認為肇事方提議去原廠修理沒有這個權利嗎?

故應該說是通常車主會要求去原廠修理
肇事方也會同意去原廠修理
因為若我是肇事方
車主提議去他熟識的私人修車廠
我反而會更擔心私人修車廠會不會趁機大敲一筆
反倒是原廠,雖然貴了一點
為了商譽亂敲竹槓的機率應該很低

但通常歸通常
不能因為大多情況都是這麼處理
就誤以為肇事方沒有選擇較低成本維修方式的權益
只是在金額差距不算很大的情況下
肇事方也懶得堅持選擇較低維修方式的權益
畢竟要跑其他車廠估價
(意味著要把車子移到另一個廠)
加上舉證合理的維修金額...等都是麻煩事
所以沒必要為小錢找自己麻煩

又價差不大的情況下要成立詐欺罪(公訴)也很難
這時只能打民事官司
民事官司若要請律師的話又是一筆開銷
所以實務上肇事方的確是不太拒絕回原廠修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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