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大大 wrote:
還有就是這案例女學生在民事上因為肇責明確,若沒意外有極大可能性敗訴,只是賠多賠少而已,
所以你的文章最好區分一下是在說民事或刑事部份,
免得有些網友不懂法律被誤導了...
另外這案例中
若女學生打民事官司的話
她會主張"支付0元"嗎?
(從頭到尾女學生都沒主張不付錢吧!她主張的是賠合理金額)
換句話說,假若她主張賠15000,保險公司主張賠45000
法官最後判決賠15000即可
請問這算是女學生贏了?還是保險公司贏了?
有些人看起來是懂法律的
但老是提出似是而非的論點來誤導大家
例如只要女學生有賠錢就算敗訴...
(以及之前討論車主需要在估價單上簽名嗎?他主張要)
再加上下面這段敘述
嘿嘿嘿... 聰明的網友應該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刀大大 wrote:
我想我們討論這枝微末節對當事人沒啥幫助,
車主與車廠成立承攬契約,保險公司與車廠成立委修服務契約,
我想從事過保險業的都應該知道這3方的內部關係與作業方式。
大家應該想想假設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應該怎麼保護自身權益,
而不是一昧指責誰誰誰詐欺,誰應該負什麼責任等...
事情既然進入司法程序,就交給司法評斷!
如果經濟允許,誠如前面幾位大大提到,至少保個意外險吧,
發生事故也比較能安心。筆戰就到此為止吧!
刀大大 wrote:
看了一網友回應,似乎有些網友搞不懂什麼是代位求償,
還天真以為法官判的差額由保險公司跟車廠搓掉,
有的更離譜,說什麼通常都判9折,
请搞清楚保險法53條跟民法184再來發言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