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g33 wrote:
有一句話叫做『舉證之...(恕刪)
也許有人會主張『我是新車,當然要換新零件』、『不換新零件,那保車體險保心酸的嗎?』
在法律上修車是修復至恢復原狀,所以肇事方出錢想去哪邊修車,的確是肇事方的權利。
若車主擔心肇事方指定的車廠會亂搞,很抱歉!在法律上擔心是不構成剝奪肇事方此一權利的理由。
mig兄..你這篇說的有些瑕疵,像上面這段就有問題,
如果我原廠新車被撞,我是有權利自己牽去指定車廠修的(一般都是回原廠),
你說是肇事方的權利??似乎與損害賠償的概念相違背,
我也沒有看過哪篇學者著作有寫到侵權行為人有權利主張任何回復原狀之方法,
如果你有看過類似文獻或判決支持你說的論點,請告知小弟。謝謝~
還有就是這案例女學生在民事上因為肇責明確,若沒意外有極大可能性敗訴,只是賠多賠少而已,
所以你的文章最好區分一下是在說民事或刑事部份,
免得有些網友不懂法律被誤導了...
小弟之前的車是AUDI A4(現在是ACCORD 8),也是一次被推撞,前面保險桿小掉漆,後保桿微凹加小撞痕,後面的TOYOTA...凹陷到引擎蓋都打折,結果給原廠估,他的修四萬,我的修五萬多,因為小弟堅持"回復原狀",所以都換新,在我認為,我前後兩根保桿完全沒有撞擊過,連疵痕都沒有,辛辛苦苦的保護,為何要接受"修補",何況裡面如果涉及安全結構的崩裂,外表看不出來,可是不換新,將來有問題是原車主要自己承擔,我為何要當冤大頭,所以一定要要求換新,避免爭議!何況新車還要去承擔"事故車"的惡名,嚴重影響將來的售價和承接意願,誰來賠我?所以就讓原廠去評估,怎樣才算是"原狀"。當然,因為雙方都是保險公司出面,所以都如願解決。
在樓主認為小小擦撞,卻要付巨額賠償太不合理,但是站在被撞車主的立場,她寧可不要這樣的賠償,她不出面,交由保險公司處理,是理所當然,她要看到的,就是"回復原狀",這也是她交保險費的目的,別太去強求她。
至於車廠和保險公司有沒有在帳單內灌水,是屬於"詐欺"的問題,就看如何舉證和認定了!
還是奉勸,自己的車可以不保,但是一定要保對方的車,因為你永遠無法確定,你撞到的是March 還是Porsche
小運 wrote:
為了4萬多元,看出了...(恕刪)
刀大大 wrote:
如果我原廠新車被撞,我是有權利自己牽去指定車廠修的(一般都是回原廠),
你說是肇事方的權利??似乎與損害賠償的概念相違背,
我也沒有看過哪篇學者著作有寫到侵權行為人有權利主張任何回復原狀之方法,
如果你有看過類似文獻或判決支持你說的論點,請告知小弟。謝謝~
民法
第 213 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第一項)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二項)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三項)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 214 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一))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213條第一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指的是侵權人(肇事方)應負責修理
第三項『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214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說明了債權人(受損方)經過催告、且侵權人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代替"侵權人進行恢復原狀之行為。
車子被撞,可否要求將車子開回原廠修理?
上述這個法律諮詢網提到『縱然他要求您到特定廠房修車,您仍然有權要求他以原廠零件維修您的愛車』
又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五號:
「故損害賠償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不為回復,或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困難時,債權人始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至回復原狀雖然可能,惟對債權人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債權人之意願時,債權人得依同法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即逕行請求為金錢給付,但此時之金錢給付係代替原狀之回復,自以回復原狀所必要者為限。」
恢復原狀是侵權人的義務,故他在不損害債權人的前提下,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處理方法--包括指定哪一家修車廠。
因為車主有權要求以原廠零件維修汽車,所以一般來說去原廠是個比較容易達成以原廠零件進行維修的地方。
但就算是原廠,散佈各處的原廠維修廠也有很多間,肇事方亦可以指定要去哪一處原廠!
倒是請刀大大說明法律上哪一條有明文規定肇事方不可以選擇回復原狀之方法(指定修車廠)?
實務上,因為一般車主擔心對方指定的修車廠會不會亂搞?
因此合理的處理方式是請對方拿出"用原廠零件的估價單"來和自己手上的"原廠估價單"做比較,然後針對價格差異的部份討論協商,這時車主通常會自行負擔部分差價以換取到自己信任的修車廠去修理。
任何人行使權益時,應以不侵害他人權益為前提。
汽車的所有權是車主的,他要行使處理權益亦未嘗不可,但必須不侵害肇事方的權益(也就是以較低的成本修復到恢復原狀)。
同樣的,肇事方若要指定修車方式也必須不侵害受損車主的權益(也就是回復原狀、不能亂搞或馬虎修理)。
如果說指定修理方式(回復原狀之方法)完全是受損方的權利,那麼請問一下:
為何在肇事方亦有保險的情況下,車主方的理賠員要等肇事方的理賠員來看應如何修理?
反正決定如何修理是車主方的權利,所以車主方認為該怎麼修就怎麼修,用不著等對方的理賠員來看過吧!
我想刀大大(或某些網友)可能解釋說:因為保險公司同行嘛!要給對方一些"面子"...
那究竟是因為"面子"?還是因為"於法無據"(對方保險公司也有養法務人員)?
以這個案例來說,若女學生主張:經國路的Honda原廠修理至恢復原狀要15000元、中山路的Honda原廠要45000元,所以想指定該車到經國路的Honda原廠修理。請問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女學生無權做這樣的要求?
倒是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硬要去45000的那間Honda原廠,而不是15000的那間Honda原廠,這真的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嗎?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