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g33 wrote:
詐欺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不一定要證明車主得到好處
只要車廠或保險公司得到好處
加上又有車主的簽名(表示同意)即可
這時換車主要主張她是不懂車而被教唆同意的
由於向女學生請款的人是保險公司
所以保險公司應負有最大的嫌疑
偵辦起來相關人(車廠、理賠員、車主)都可能被檢察官列為被告
只是誰是主謀、誰是從犯罷了
同意!
就看是不是有教唆或....?
再者看法官採不採信?!...
刀大大 wrote:
我當然知道簽名要負法律責任,
只是出險理應由被保險人簽名,但實務上不可能每個人都懂修車,
今天你自己車被撞要保險公司賠,你有辦法指出哪裡該修哪裡不該修嗎?
如果你非修車專業,難道你會心想:完了...我要是簽名會不會被告詐欺阿??索性不簽。
然後再跟保險公司說,算了,我怕被告..所以不用幫我修了!
那你真是優質客戶阿!
刀大大 wrote:
看來你根本不懂保險的理賠作業程序,
麻煩您告訴我哪一家保險公司的理賠敢幫客戶簽名蓋章?
左手批價右手簽客戶的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