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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廠的保養廠中保養..結果失火...

不知道大大處理的結果如何?
to kevin5307 and to All

結果如何.....

初步就是....沒有結論....這也可能是最後的結論...

並且..因為我在3/24必須回新竹...因此在3/23晚上詢問租車公司
車況可以上高速公路嗎?

租車公司回答.....可以...但是3/24你就必須還車了!!你不知道嗎?

我當然不知道...HONDA保養廠並未事先告知...

因為和HONDA保養廠的協議書中是...

HONDA保養廠必須支付代步費制雙方和解

在..和HONDA汽車討價還價後到3/26晚上....當然我是不同意...

因為MOBIL01有位大大願會小弟思考一下....如何適當處理...

所以等到星期三...

因為我律師已經去請好了!!!

我沒錢買車..不過我請得起律師...

請律師有一個好處....我可以去買車了...

如果各位大大是我...還會買HONDA的車嗎?

通通交給律師...回到我平靜的生活...

沒錢的人..追求的是一點尊嚴..尊重...

我說這樣合理嗎?

星期三後我會開始整理資料供各位欣賞...

我只會陳述事實...

為何是星期三...因為有一家車廠願意給我優惠..

願意等我到星期三..

我已經無意再和車廠談了...好像我的錢不是錢,

多談多氣

謝謝各位

以上



73546 wrote:
各位大大....我在...(恕刪)


這事情是真的嗎??時間?地點?款式?都沒有交代,也沒看到照片
本人抱持小懷疑的角度
八極參劈卦,鬼神都駭怕;劈卦參八極,英雄嘆莫及...我不會劈卦,我不是英雄。
感謝你的指教...

目前我還是目前還是信守我對車廠的承諾..

你可以懷疑,也應該懷疑...這是正確的!!

但是我不用冒著被告的風險來編一些沒必要的話題

這一邊請求大大的協助吧

感謝你!!

如果是車子本身燃燒當然不會再考慮HONDA同型的車,但是如果是車廠的問題我還是以HONDA的車為第一考量
開了Honda的車車七八年了.....從也沒發生大毛病, 不過因為北中南跑,
幾間的修車廠還真的出了幾次烏龍事件....

最近一次是保養給幾個禮拜突然漏機油, 機油燈突然亮起才知,

回本來的原廠檢修後, 機然還收我一次加機油的錢......

簽車時, 要求機油錢扣回另加八折優惠.....周旋一下, 當然是照辦,

不過我想我不會去那間了....畢竟人的疏失, 根源於管理體系吧
一日之計在於晨

allenz wrote:
回本來的原廠檢修後, 機然還收我一次加機油的錢......


拜託~~我去一般保養廠(只去過2次,搬家換保養廠)

也發生過換機油漏機油事件(還在星期天一大早7點多發現),去保養廠打電話...

老闆還是睡眼惺忪 跟我抱歉,再換新機油,清洗引擎......當然沒收錢,還一直說抱歉

這些(星期天一早,免費)似乎是原廠做不到的.....
昨天晚上忙到今天...

錢都已經準備好了...5.5萬律師費...

中午律師告訴我說...幾乎不能求償...

換句話說...車廠還是修好一部你不敢開的車給你...

之後你要自己賣掉做啥...隨便你...

我真的是悶到不行了...

代步車..從租車.要收回和1600cc的車給你...

讓我拒絕..又改口說那給你2000cc,你要不要....

我像被害人嗎?

悶阿...也找不到管道了,我也許只能自認倒楣...

小老百姓大概就是如此了!!!

沒車不行...只好告別30歲送給自己的生日禮物..

我在奇美旁邊訂了TIIDA了...

改天到NISSON版了

我真的悶到不行了...

大家安慰我一下....

please lie me...

我都會相信...

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
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
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悶

73546 wrote:
大家安慰我一下....


不要悶了
可否把BBQ車的過程跟照片post出來, 給大家震撼一下
讓要買車的人要有心理準備, 每個消費者有可能要面對這樣的事
其實這樣的結果我並不意外
小弟以前曾目睹一件車商把客人還沒交車的新車撞到尾巴不見

車主堅持換新車或退車 , 車商也是堅持修復交給客人, 打了半年多官司
最後法院判決車商修好車後, 再付給車主幾萬塊的利息
車主車子從頭到尾沒開過, 馬上把車子賣了賠了幾十萬.
台灣消費者真的還滿弱勢的
小的有點疑問,這個損害賠償應該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吧?
所受損害就是要把車子修到好,
但是這車二手價值已經爛掉了吧?這個不是算所失利益嘛?這個應該也要賠吧
所以應該不是只要把車修好就ok了吧?

民216: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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