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為什麼Honda 要打破不二價的傳統?

在此說明一下美國的不二價策略案例﹕

1﹕ 美國土星汽車是第一個實行“不討價還價”策略的汽車公司 (No Haggle Pricing Policy) 公司嚴格禁止經銷商跟客人討價還價﹐但是可以自由的訂自己經銷商的價格﹐所以客人有機會貨比三家。 這個政策已經實行多年而且成為那個品牌的幾個 “神主牌” 之一﹐ 另外一個“神主牌” 是不會凹的塑膠板金﹐ 不過現在已經改成一般的金屬了。

2﹕ 美國的馬泄敵死苯死公司曾經私下跟其下幾個行銷區域的經銷商約定不互相砍價競爭 (No undercutting each other on prices) 也就是說如果客人在A經銷商問到某個價格﹐ 當客人跑到B﹐C﹐D﹐F經銷商尋價的時候B﹐C﹐D﹐F經銷只會依照A經銷商的價格報價。

這個事件被美國司法部調查認定是違法然後重罰 (美國的重罰是用億元美金為單位的) 另外過去幾年內跟那幾個區域經銷商購買汽車的車主還可以收到部份退款。
素八滷 福斯的車價 水貨車的保固 賓士的零件價格 法拉利的待料時間
我支持 Honda 不二價 政策.

省了和業代勾心鬥角的辛勞, 又可保持二手車價..
購車快速又有效率...

讚 !!

P.S 小弟為 Civic1.8 車主.
銷售決定一切
現在討論這有何意義 ?? honda 以前 crv 賣的不差, 當然不二價 , 但可凹東西 ..
現在賣不好 自然可以談 . ford MAZDA 賣不好得 就折更多 . 這沒差 .

車是拿來賣 拿來開拿來當代步, 不是拿來拜的 . 市場只看賣得好不好
至於本質好不好 應該不重要 . 至少對多數人來說 .

有人喜歡買東西殺價 有人不希望 , 以免因自己不會殺 當冤大頭

Pachilla wrote:
在此說明一下美國的不二價策略案例﹕
1﹕ 美國土星汽車是第一個實行“不討價還價”策略的汽車公司 (No Haggle Pricing Policy) 公司嚴格禁止經銷商跟客人討價還價﹐但是可以自由的訂自己經銷商的價格﹐所以客人有機會貨比三家。...(恕刪)


哇, 這個方案最乾脆, 就像去不同的超市買東西.

講真的商人就是要賺錢

像一些逃到國外老先生

當他賺錢的時候很多話都可以說的很好聽

但沒錢要跑路的時候什麼事都做的出來


回到不二價傳統
其實這也沒有多久吧, 頂多不就幾年?
當初老早就不看好

看到本田打破不二買的傳統,讓我覺得我以前的是很白痴的一件事
不會吧! 早買早享受阿, 說不定前幾批的原裝進口零件比率較高阿
飛雨1974 wrote:
看到本田打破不二買的傳統,讓我覺得我以前的是很白痴的一件事
以前就有感覺不二價是在說爽的
什麼時候不二價是台本在決定不是消費者
好賣就不降價,清倉就折好幾萬
現在看起來到像是心理戰
除了可以提供一個理由讓業務當擋箭牌
大多數買到貴的消費者心裡還可以有個安慰
什麼二手車價比較好的,會有多好買車又不是買來賣
TOYOTA沒有不二價中古車價又差到哪
與其搞這些口號不如品質顧好一點比較要緊!
Pachilla wrote:
在此說明一下美國的不...(恕刪)


Scion到現在仍然是不二價 前幾個月朋友要買xD, 跑了兩三家dealer價錢都一樣

如果口碑做出來了no haggle price其實是很棒的策略 省時省力 賣家不會虧太多 同時又提供最佳的保障 買家也會因此而寧願多付一點來買保障
最好的例子就是全美最大連鎖二手車商Carmax...他們擔保他們所賣的車輛絕對沒有任何重大碰撞 但同時他們堅持不二價原則 好處是他們可以用多賺的錢來養這些鑑定車子的人 並保持他們最高的素質
gti6 wrote:
請教過身邊熟悉智慧財產保護法商標法的律師朋友
(雖說跟公平交易法並沒有搭上邊.....)
前面的朋友引用的根據跟判例應該都不正確
完全不同的情況跟背景
公平交易法在這裡不能這樣被解釋

也就是說,本田的不二價政策
不管旗下經銷商是不是直營
或是不是有真正的落實應該都沒有違法



怎麼不行呢?
要不要看看公平會的回函
只是最近Honda也鬆口不再堅持了
不然誰還說不二價就給他告了
很明確的是: 不能限制他人轉售價錢!
看看Honda經銷商誰還敢大聲說Honda規定不二價,不然會處罰等鬼話!

一、 台端97年6月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範圍概分為兩大部分,一為規範事業之獨(寡)占、結
合及聯合行為;二為對事業間不公平競爭行為加以規範,以達成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
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目的。

三、 台端檢舉事項,敬覆如次:

(一) 依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
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
效。」故上游供應商倘限制下游經銷商或零售商之轉售價格或再轉售價格,即不排除有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之虞;惟若上游供應商倘僅係單純之建議售價而無實質拘束力,
則係屬企業經營自由之範疇,尚無前開條款之適用。

(二) 有關 台端指陳近期購車詢價時屢屢發現Honda汽車所屬經銷商業務員
均稱被總公司(Honda汽車)要求限制賣價(不二價),否則會被總公司處罰等乙節,
據 台端電子郵件所敘,事實未臻明確,建請先向Honda汽車總公司反映並為事實之釐
清。台端倘有具體違法事證,請以書面敘明檢舉之具體事實及對象,並檢附相關事證,
署以真實姓名及聯絡地址郵寄本會(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12樓),俾憑辦理。

四、 謝謝您的來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20D, 7D, 24-70 F2.8 L, 580EXII, G9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