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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不要快.....台南小東路crv翻車

但如果已經看到前面有車子意圖轉彎
可能會干涉到自己的行進路線時
還是要放開油門準備減速~~以保護自己
孤鴻海上來 wrote:
直行車當然優先
直行車還在那邊畏畏縮縮躲躲閃閃慢慢開當龜車 只會擾亂交通秩序
nilkkk wrote:
林森路左轉小東路,往...(恕刪)

喔~那條我一天可以跑好幾次的說....
為什麼我今天沒看到咧==
我們當天剛好再對面球場打球,突然聽到一聲巨響,轉過頭就看到車翻了,推測應該是OPEL要左轉進宿舍吧,而CRV閃避不及撞倒左車頭而導致翻車,另一台CRV3是在OPEL後面,應該是煞車不及撞到OPEL的右後方,不過幸好CRV上的父母及小孩初步看起來都沒事,爬出車後都還能自行站立,不過真的都嚇到了,看來以後市區開車還是小心點,坐後座也要按規定繫安全帶.
只有我們討論這個問題欸



derliang wrote:
那不然改成十次車禍九次慢如何?因為開太慢被後面憤怒的駕駛撞?

被撞不至於,被扁可能性高多了

derliang wrote:
車速越快,反應時間越短,車輛動能越大,傷亡的風險會增加,這是不爭的事實。
在市區還可以開多快,速限大都40~50而已,有些路段還更慢哩。

是沒錯,但問題在於"十次車禍九次快"這句話很有語病。假如十次車禍真的九次快的話,那理論上高速公路的肇事件數應該遠高於市區,但事實卻不是。民國99年高速公路肇事件數67件,同年台北市肇事件數84件,資料來源請點這裡這裡;民國99年高速公路事故死亡人數74人,台北市事故死亡人數85人,資料來源請點這裡這裡。這還只是台北市的次數,我們光把五都的數據加起來就好,絕對遠大於高速公路的次數,可見開得快或慢跟會不會發生車禍並非正相關。講的更詳細一點,台北市84件肇事案件裡,只有2件是因為「超速」,但有高達25件是因為「未注意車前狀況」(資料來源),所以十次車禍真的九次快嗎?事實上10次裡面只有0.2次

derliang wrote:
而且龜車說不定依你的意見來說,他們覺得這已經是他們所可以控制的極速了。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我誠摯地建議政府把他們的駕照收回並終生禁止考照...

derliang wrote:
別人覺得很慢,可是他覺得已經很快了,只要沒有違規,他有錯嗎?偏偏市區沒有最低速限

這不是違不違規的問題。這就跟高速公路路隊長的問題一樣,不能因為自己想開慢就造成後面一堆人塞車,這樣的自私行為難道是對的?

derliang wrote:
我自己遇到這樣的車都摸摸鼻子,小心的繞過去就算了。

繞得過去當然就算了,但問題是常常繞不過去
這些車通常也都很沒自覺,就算喇叭都被我按到快沙啞了他都不知道該踩個油門加個速


打一堆,總歸一句,會不會發生車禍重點還是在於駕駛有沒有分心,速度是其次。



nomorelife wrote:
只有我們討論這個問題...(恕刪)


市區的行車速度問題不可以等同高速公路,因為市區沒有規定最低速限。
要看龜車,台南市最多龜車了...路又小條,這是一個適合考驗耐心的好都市。

而有沒有公德心,或者是自不自私跟違不違法是兩回事,不可一概而論。
遇到龜車人人生氣,但如果你逼他車,找他理論,相信我,絕對會是你理虧。
你沒看到電視一堆行車記錄器拍下來的畫面,一堆人跑到別人前面去急煞,甚至下車嗆聲的...
誰知道被嗆的車剛剛做了什麼事!重點是警察會直接告停車嗆人的危險駕駛。
這很不合理對不對?但一旦出了事,看的就是誰違法,法律就是這麼死板,沒辦法。
你如果不相信,你可以去撞一下龜車,看看到時候是誰賠誰

小弟年紀大了,開車早就沒了火氣。
在市區遇到龜車,能閃就閃,不能閃就幹在心理。
在高速公路上更簡單,要閃的機會多的是,要是閃不了一定就是路上車多壅塞,這也就沒必要閃了。

會發生車禍,當然是因為"意外"!而為什麼會有意外,這原因太五花八門了。
沒有分心,那如果突然車子出狀況呢?沒有分心,那如果突然有狗衝過來呢?沒有分心,那如果別人分心呢?
而簡單的物理學告訴我們,速度大,動能大,單位時間的位移也多...
所以真的有什麼意外時,開的快絕對會讓反應時間變短...
所以開車還是不要太有自信,開在速限也就可以了。
irsjx2vxo3ne3k84dr1dz4,r4pe8bez3/4ne3bq4bew2j92gea jx4hq me-2d8 e3hy4hi2ty k84!

derliang wrote:
市區的行車速度問題不...(恕刪)


講的更詳細一點,台北市84件肇事案件裡,只有2件是因為「超速」,但有高達25件是因為「未注意車前狀況」(資料來源),所以十次車禍真的九次快嗎?事實上10次裡面只有0.2次

請別無視..
平心而論
超速肇事機率一定會比較高
但十次車禍九次快也太忽略了其他行車應該注意的重點
90%的數字是哪來的?
我非常同意 "十次車禍九次快" 這樣說法。

當然,這只是一個說法,不是一個嚴謹的數據,提醒人開車慢一點,發生"車前狀況"時的反應時間就會多一點,當然也就比較不會"未注意車前狀況"嘍。

超速一定過快,可是過快卻未必超速,明明外在環境不良,卻還堅持最高速限行駛,撞到也怨不得別人。

此外,要嚴謹的證明一台已經發生事故停在當場的車是 "超速" 可是相當困難的,籠統的說一句 "未注意車前狀況"就簡單多了,不是嗎??

nomorelife wrote:
講的更詳細一點,台北...(恕刪)


我不關心交通宣導的說法,我只是點出市區行車速度的適法性問題。
目前事實就是市區沒有規定速度的下限,所以除了無奈也別無他法。
我們這裡有很多老先生,老太太開車散佈的,我也早就練就悠悠哉哉等他們的功夫了。
也許每個人的感受不同,但我選擇的就是去適應他們....
不然他們技術已經不太好了,萬一我再閃個燈,按個喇叭,結果他們又緊張出事,那不就慘了。

如果您要討論車速與車禍的問題,我覺得你也可以一併討論"車禍傷亡與車速"的關係。
也許那句宣導詞可以改成"十次死亡九次快",這樣有無更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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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orelife wrote:
講的更詳細一點,台北...(恕刪)


因為大多數的車禍當事者
每當描述車禍發生時
為了保護自己或脫罪
都說開40公里/小時
所以囉!!
結論就會如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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