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英豪 wrote:
二.是在消費保固在我國是明定無瑕疵保固, 也就是廠商應負舉證之責, 證明消費者有不當使用產品.
請教一下,這句話的意思是不是說,如果車子損壞進廠而廠家說是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這時廠家必需提出證據來證明是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的? 如果是,那請問這規訂是否有相關法條呢?
riverbob wrote:
看看現在的台灣人真可憐,買車沒折扣,保固期被要求回原廠坐賓士級價格的保養,出事的時候總是車主的責任,原廠總是不願負責,奉勸各位買車除了外型,重點還是車子的品質跟服務負責的態度,這種容易起火、掉漆、品質不一的(以前更是人人詬病的鈑金薄),你自己選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