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5

不要再讓人受害受騙, VTEC SPIRIT 牌卡鉗與 紳荃超市 的真相

真的好想去旁聽

因為在這裡都只看到單方面說法
我所得知的是 一 場 鬧 劇!! 很瞎的鬧劇..很爆笑的鬧劇!

這樣子也想提告 笑死我了! 是電視看太多啦!

不過內幕是會有場 "腥 瘋 血 雨"

一直都在關注此次事件,可否告知詳細的內容?
妙法村正 wrote:

要不是在台中,我也很想去旁聽一下!

真的很想知道如何證明妨害名譽!(恕刪)


新年快樂恭喜發財大家萬事如意!

不好意思有些小忙,昨天開完真的有點累,加上今天上班有些忙所以現在先丟出快速結果懶人包

想旁聽又覺得台中太遠的人有福啦~~~

本案檢察官準備移轉台北地方法院來作處理跟所有後續開庭的動作

不知道送君啓程先生有沒有打算幫助他的好朋友廖老闆送他一程一路向北好走

一個只敢躲在變身帳號的人,卻又一直暗示眾人自己的身分,大力要求別人正面提出各式證據,自己卻躲在背後

待別人提出圖文證據之後,卻又自己不斷刪自己的文..不明白這樣的做法

是表示送君啓程先生言行舉止代表整個VTEC SPIRIT的作為?如果是的話..唉讓大家公評吧

還說什麼“初審結果”......讓人覺得VS的管理群法律水平層次很可憐...

明明什麼法律都不懂卻一直拿著法律名詞當雞毛抓在手上猛威嚇一般善良百姓



等吃飽晚餐洗完車之後 除夕夜加映 廖紳荃老闆,偵察庭趣味實錄

我那時真的就是忍不住的笑了

takecareforcar wrote:
新年快樂恭喜發財大家...(恕刪)

樓主請一定要來更新阿~

廣大網友都再看這篇呢
樓主!
人生苦短!
趕緊PO來給大家笑笑!
只有爽而已 wrote:
樓主!
人生苦短!
趕緊PO來給大家笑笑!(恕刪)


爽哥,沒有問題!但是請讓我先回答幾個讓我真的很沒有辦法吞下去的事情


送君啟程一路好走 wrote:
這個主意不錯
只是不知道能不能開放旁聽
聽聽雙方各持的證據力和初審結果(恕刪)


1.證據"力" ===>證據這種東西可以跟星際大戰裡的"原力"做相等量化數據規格比較嗎?我很好奇您的工作是什麼?學術那麼專精!錢一定賺不少齁!

2.初審結果 ===>您不知道原告提告之後檢察官跟書記官都會先開偵察庭幾次嗎?看您講話書裡書氣的,好像知識很淵博,學校沒有教您嗎?還是您沒走過法院卻裝出好像您人生經歷很豐富好像有如身經百戰一樣,VS版主齁?您的法律知識都是在鄉土劇跟電視裡面學的嗎?VS出的卡鉗都山寨了,不會連法律常識都是東施效顰而來的吧?

送君啟程一路好走 wrote:
這主意不錯
只是不知道能不能開放旁聽
實際了解雙方各持的證據

AIT..........樓主應該很清楚(恕刪)


AIT..美國在台協會齁...?沒頭沒尾的丟出一句好像密碼還是神祕事件代號的東西

是在演低成本電影的國片角色嗎?你這樣代表VS出來真的不跌股嗎?你覺得這是我的致命傷對嗎?

您是在說這張圖吧?您認為我不敢公開是嗎?我自己貼出來然後我自己用律法來回答大家

這張圖文在偵察庭上被廖老闆重點提出,檢察官問我說雖然我沒有寫出全名

但是問我VS的廖X荃就是指廖紳荃廖老闆嗎?我大方大聲的承認說: 是!

我沒在逃避的!




目前廖老闆跟VS人都緊咬這張圖裡的幾個字詞: "斂財","操弄"

認為這樣是"妨害名譽",對於這件事情我來做律法來作說明

我們首先就從妨害名譽的構成要件來看好了

-----------------------------------------------------
留言性質如是妨害名譽

如果有人捏造謠言,而且意圖散播給大眾來破壞你的名譽,就是誹謗罪。但是如果造謠者可以證明謠言是真實的,法律上是不處罰的,不過前面提告的謠言必須跟公共利益有關,沒有涉及到你的私生活才行,否則你還是可以依法追究。或是有相當證據、理由,並經邏輯判斷確信可能是真實的(釋字第 509 號),這種情形已屬言論自由,也是不能以誹謗罪來追究。如果要構成妨害名譽罪,必須有以下法定要件:
1.造謠者有意圖散布於眾
2.你認為已經毀損自己的名譽了
3.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不實捏造的,或是真實的但涉及到私德。

如果你的言論是基於善意而維護個人法益、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可受公評之事、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做出適當發表言論也是不罰。

-----------------------------------------------------


注意囉!""""""""""""並經邏輯判斷確信可能是真實的(釋字第 509 號)""""""""""""""""



我經邏輯判斷確信VS版主管理群有不當利益的收受,收集到證據後公開證據並確信可能是真實的

"臆測"並沒有不對,誰說不能合理懷疑?少拿雞毛當令箭!


而我公開VTEC SPIRIT這個由廖紳荃先生成立的不法團體跟販售假貨行為是基於"言論是基於善意而維護個人法益、可受公評之事、跟公共利益有關"

這種情形已屬言論自由,也是不能以誹謗罪來追究。如果要構成妨害名譽罪,必須有以下法定要件:
1.造謠者有意圖散布於眾
2.你認為已經毀損自己的名譽了
3.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不實捏造的,或是真實的但涉及到私德。


對於"斂財,操弄",銷售的仿冒物品影響到大眾社會公共安全,並唆使其不法組織成員藉由多數暴力來扭曲捏造事實,假借俱樂部社團名義收取大量金錢卻無公開其活動支出明細及細項,販售未稅仿冒商品,沒有任何汽車保養維修認證許可的證書還有訓練,卻出來開店保修與安全有關的汽車並收取高額費用還不開發票,假借凝聚愛好車系的車主來辦活動跟收取不法的費用,VTEC SPIRIT也“非內政部登記許可”並發有核可證的的社團,也並非法人,何以收取這些活動費用卻不公開其明細跟細項,口口聲聲說都花在公益跟公共利益上,實際上呢?


請問廖紳荃先生您上法院時為何不用VTEC SPIRIT這個社團代表人提告,卻用"廖紳荃"的身分?

請問廖紳荃先生為何您回覆消基會的回函的時候就是用"VTEC SPIRIT"這個抬頭回函?

為何?因為VTEC SPIRIT什麼都不是啊!非法的團體

跟某些地下團體自組XX盟,XX幫XX堂一樣

請問各位有看過"七仙女"聯合提告一個人嗎?


這樣還不夠"斂財",這樣還不夠"操弄"嗎?這些事情是不真實的且是涉及私德而已嗎?


對於這些事情我用法條為自己答辯跟回覆給每一位觀眾


法條: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我回答完了,細節部份我不做答辯

下次問問題還有發言前請你先公開自己的真實在VS俱樂部裡的身分,還有聽說您01原帳號蠻有名的

如果問問提跟發言前沒自己先公開真實的VS俱樂部身分話就噴出來了

或是又有其他變身馬甲非真實本人帳號發言

我就主觀認定直接先公開NSX355的身分跟身分圖文證據

你們應該很熟識,應該都是傳奇榮譽版主吧?希望NSX355不會私底下狂打電話狂X您


先拜個早年,大家新年快樂

晚上除夕夜加映廖老闆偵察庭趣味實錄

還有我不清楚送君啟程先生所謂的證據“力”在我自己公開自爆之後還剩多少

可以請您幫用那美克星的戰鬥力數值測定器(目掛型)幫您也幫我測定彼此雙方戰鬥“力”一下嗎?

您家裡這類型玩具應該不少想像力跟用詞真的很豐富
加油 在幫你推一個!

期待你最後的結果 讓他們知道
公道自在人心
啥碗糕 wrote:
一直都在關注此次事件...(恕刪)



抱歉因為一些原因發現不能詳述,所以大致上先跟關心的朋友們報告


因為此妨害名譽案件發生地點是在"網際網路"上

所以案件的處理是由被告的戶籍地為主,將轉交台北地方法院

於是乎當時聽到庭上這樣說時


不知為何我突然浮現一個帳號名稱好像是送君什麼程什麼路好走

然後忍不住不爭氣的笑了

也增加了一個法律常識,以後要在網路上告人,要先看要告的人住哪裡

之後歡迎大家一起在台北相聚,來的每一位關心此事的朋友飲料部份我全出

新年快樂
樓主新年快樂!加油,司法會還你与大眾—個公道的!
  • 8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