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丘丘 wrote:
一般告財團的案件,...(恕刪)
現已有消費者集體訴訟管道如消基會, 可考慮, 不過, 以對台本有愛的客群還是多數情況下, 且應該會接受台本的補強方案, 集體訴訟要湊足20人以上, 應該是有困難
節錄消基會關於消費者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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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團體訴訟」Q & A
(一)何謂「團體訴訟」?
A: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原因之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本條文之主要目的在於,若因同一消費事件致多數消費者受害,如消費者個別向同一企業經營者提起訴訟,將增加法院負擔、浪費社會成本,故而有此制度產生。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代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之要件為何?
A: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消費者保護團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代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3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50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53條不作為訴訟:
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
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本會已符合上述可提起團體訴訟之條件,其他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名單,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查詢。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是否可向消費者要求報酬?
A: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2項:「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
所謂的「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一般包括閱卷影印費、郵電費等;因此,受委任之律師係義務替消費者進行訴訟,故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法亦不得向受讓請求權之消費者索取報酬。
(四)消費者受讓損害賠償請求權予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是否可中途退出?退出後若總人數不足20人,是否會影響訴訟之進行?
A:消費者若於受讓損害賠償請求權予消費者保護團體、參與團體訴訟後,欲中途退出的話,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之相關規定,只要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可終止讓予。如因部分消費者退出而致人數不足20人,亦不影響消費者保護團體繼續進行訴訟。
(五) 什麼是懲罰性賠償金?是否須透過訴訟程序主張?
A:《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本條文之目的乃在於,對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惡質企業經營者,達到加重其責任的懲罰效果,須透過訴訟手段方具有強制力。
(六)消基會承接團體訴訟之原則為何?
A:由於消基會乃一純民間、非官方之公益團體,需透過出版消費者保護資訊刊物、小額募款等管道自籌運作經費,且協助消基會會務推展之律師、學者專家等成員均屬不支薪、義務服務的志工。因而,為使公眾資源可發揮最有效、最公平之極大功能,原則上消基會將針對「影響社會深遠」、「危害(傷亡)程度重大」之案件,適時主動或接受政府相關單位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消基會曾提起之主要團體訴訟案件包括:「921大地震博士的家倒塌案」、「梅嶺車禍案」、「阿里山小火車翻覆案」、「亞力山大健身中心歇業案」、「食品中含塑化劑案」等,部分尚在法院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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