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講求的是一種信用,當初談好的條件是什麼也已經清清楚楚的寫在契約上了,假設當初你跟他簽的約是說,120萬買一台civic 1.8,那你也只能乖乖的拿出120萬給他了,並不會跟市價有太大的關聯。
現在他都已經跟你說12月會交車了,這就是你的權利,最後辦不到還跟你說要加價貼補他,你怎麼會想要答應他呢,除非他給的價格真的很優惠,他算錯價格了,希望你可以多少貼補一點,不然業代情願違約,你考量之後覺得跟別人買加上違約金或許也不會比較便宜,或者你懶得再找別人談,這時候你會去答應業代的條件的話,我覺得是比較合理的。
現在感覺是你想放棄了你自己的權利,還要把錢送去給別人花(奴性很重?)。現在你應該踩硬一點,跟業代說不是如期交車就是賠錢而6000塊你不可能給。大不了拿違約金去找其他業代談。另外不能履行契約,要求已交付款項的一倍是你的權利,也就是說假設你已經交出了60萬,如果對方沒辦法交車,叫他還你120萬是剛好而已,並不是說訂金付了就是別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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