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cknan wrote:
建議,1. 將苦主部...(恕刪)</bloc0kquote>
與車主無關
一般人本來有保險
出事就是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後續的問題是保險公司與車主之前去討論
於是, 換了一個右方向燈,
右前葉板整個重新板金, 然後, 烤漆, Total 花了 3500 塊.
樓主這個案例太誇張了, 搞明詐欺.
建議, 車上請裝行車記錄器, 並帶照相機,
車禍發生時, 多拍幾張照片留作記錄.
最後, 上法院主張您的權益, 不用怕, 學生什麼都沒有, 有的是時間,
保險公司律師的時間比您還要保貴, 耗下去, 不一定會輸.
參考,
恐嚇取財的構成要件
以強暴脅迫方式致被害人心生恐懼,進而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稱為「恐嚇取財罪」,由於被害人乃置於加害人之暴力脅迫下或以將來之危害通知,至受害人心生恐懼而交付財物,此種行為雖未達不能抗拒之狀態(若不能抗拒則可能構成強盜或搶奪罪),但已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故仍構成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刑法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罪的刑責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詐欺罪,詐術是指以不實陳述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犯罪人之言行為真實,目前台灣詐騙橫行,手法層出不窮,早已超越當年金光黨之規模,此種以詐術取得被害人信任,進而取得被害人財物之行為一律為詐欺罪犯,甚至因貪圖一時金錢誘惑而將個人證件或銀行存摺出借之行為,也可能變成詐欺罪的幫助犯,形成共犯結構。
刑法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臨危常拔劍, 遇險總提戈, 秋風鳴馬首, 薄暮欲如何.
我也有說~"如果是我那位學生的話..要玩~可以!!的意思"..
也有說..."該怎麼做~還是請學生自己決定".............
但是就是有人會認為我還在說誰對誰錯~誰該認哉....
當然~像保桿那種可以修補(或者汽車美容就可以處理的小傷痕)...能省就省阿..我有說大家錯???
還有大家知道這位苦主(學生)在筆錄時..如何向警察說的嗎???
(請問一下.上法院~法官會因為對方有誠意而跟對方保險公司說修車費用少點嗎?會因為苦主是學生就判賠償少嗎?一定是依照規定處理吧?)
我會前面說那些話~是因為考慮到這位苦主在筆錄時~或者跟對方.是不是有說到對他非常不利的話呢?
然而對方車主跟 對方保險業代 知道~而對他施加壓力.語帶恐嚇...
照片上我認為沒壞卻要換的↓
候車廂H的 MARK 有壞?汽車可以撞到那個高度????
後車廂的鎖座有壞?
版金有傷到嗎..要防鏽劑????
保桿既然被苦主撞壞~為何要放倉庫?
還有~估價單左邊~為何估價都是(X.X)的????直街價錢像右邊一樣寫出來不是一樣嗎?
黃0陽 組長卻很在意的說:『小心點~不要傷到漆,“後下巴”沒有壞』等語,當我們仔細看過,不但“後下巴”沒掉漆,連後保桿也沒掉漆,僅後保桿有一小處不明顯小凹,不仔細看還看不出來。《如照片》<<<<<光這點~就讓人很難理解....既然撞壞要換新的..會在乎??
這些是我早上看圖片後發現一些的!!!
大家發現的一些疑問~有人知道苦主那邊有直接向對方提出疑問嗎???
而且~這篇文章~不是苦主本人PO的~~是有人看不過~幫忙代PO.......
而各位對苦主有益的回覆...是否真的有看到呢>"<?
大家在這邊說~~小弟認為~直接到苦主的部落格~~留言給他...
http://tw.myblog.yahoo.com/jw!jS5zU_2fEQV1iDkqXVU8qD21/article?mid=46&prev=50&next=32&page=1#yartc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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