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不在意客戶服務,
那就算了
現在這個年代,
連鴻海都自許為代工"服務"業,
我真的不知道他們有沒有PR之類的部門在他們公司阿?
花這麼多錢,買一台車,不只是買他的車子而已,
我們買到的,是他的服務,他的品牌價值,
版上有很多正義魔人,
在這邊一個字一個字的琢磨整件事的對與錯,
甚至對於收到律師信的合法性也表合理,
妳如果想想,妳是消費者,
妳會希望收到何種respone
妳如果是服務業業者,
妳會如果對待妳的客戶,
說真的,
台灣的service quality真的有待加強~
請各位去看看其他國家對於
服務品質的要求八~!!!
我相信有些魔人看到這裡,
一定會叫我滾去國外住,
但,妳希望哪一天這種惡劣的服務品質降臨到妳身上嗎?
台灣的消費意識真的要抬頭阿~!!!!
PS:我對整件事的對錯不與置評,但他們的處理態度令我生氣~!!
光憑這一點,我就拒買HONDA~!!

一切都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就等怎麼判
重點是干01甚麼事
一夥鄉民宅宅不爽的是甚麼?
就是台本的處理方式...完全不是善意也不是售後服務應該有的方式
或許是怕檢察官或法官看到這串吧!
或許討論中的東西,有著兩造雙方呈堂文件中所沒有的其他訊息
所以希望人家文章拿下...來個船過水無痕
免得火越燒越旺...我不得不很合理的這樣懷疑
因為台本對01的出手應該沒幾個人覺得他是善意的吧!
今天與消費者發生糾紛...如果站的住腳
我不懂台本在怕甚麼?為甚麼要01把文章移掉?
如果有把握問題不在自己身上...就放開心胸讓大家去討論阿
格局放大點...別甚麼事都怕人家知道一樣
這樣很自然的讓人家覺得只是想"家醜不可外揚"而已
如果判下來台本贏了...一堆搖旗吶喊的人一起雞嘴變鴨嘴...爽的不是台本嗎?
用律師信就不對了...另眾消費者不寒而慄
如果不小心下一個是自己怎麼辦...
售後服務不是這樣搞的
這種搞法...旁人都看不下去...的確該讓這大鯨魚知道一下這樣胡搞的後果
明明可以順打的牌...偏要打到放槍...還一砲三響










Jerryho1209 wrote:誰說「公司 vs. 公司」劈頭第一封信就應該是『律師函』才能「溝通」?
但公司與公司間可就不同了!
要是沒來個正式文件(先不論其內容為何).........光來個電話........有誰會鳥?
就連各個公家機關間的往來都一定要有正式發文才肯算數呢!...(恕刪)
難道請供應商改善品質, 劈頭第一封信就應該是律師函?
難道請通路商改變標示, 劈頭第一封信就應該是律師函?
難道跟任何公司談事情, 劈頭第一封信就應該是律師函?
難道要求品牌授權代理, 劈頭第一封信就應該是律師函?
這位朋友, 您當這邊的人沒開過公司? 沒待過大公司? 沒跟其他公司談判過?
不知道貴公司如何應付, 但在我管理或待過的幾家公司 (資本額都是超過百億, 台外商皆有), 我們是這樣處理的:
1. 請底下的部屬去溝通, 若不成, 往上報 (此處可用各種方法: 電話, 一般信件, Email....)
2. 請上面的主管去溝通, 若不成, 往上報 (此處可用各種方法: 電話, 一般信件, Email....)
3. 高階主管親自去電或拜訪溝通, 若不成, 回報主管會議
4. 主管會議討論事情過程與結果, 進行沙盤推演, 若想繼續維持良好關係, 回報經營層請求協助
5. 經營層出面透過人脈, 想辦法去「喬... 喬....喬....」, 喬到好為止. (走這個選擇的話, 根本不可能發律師函)
6. 若研判對方來意不善, 請法務部門加入, 研擬因應對策 (這時法務也是會先電話溝通, 講不通才發律師函)
律師函, 只是為了留下「溝通的證據」, 那是用來自保的最後手段, 並不是跟對方溝通的唯一手段.
請問, 台本有像這樣努力溝通過嗎? 還是他們連想都不想, 覺得反正「對付這種人, 丟給法務就好了」?.....
此外, 不只是對公司, 小弟跟「公家機關」溝通過無數次, 除非是對方要求「先發文來吧」才會發公文過去, 否則, 從來也沒有連一通電話都不打, 就直接發公文過去的情形. (直接發公文? 等於是想要跟對口單位槓上了, 才這麼幹)
我相信, 台本也不是一天到晚只會發律師函的公司, 應該也會有如上的進展過程.
但今天會這樣做, 代表他們內部有一個很嚴重的誤解: 他們認定「小蝦米 = 01」.
因為他們對小蝦米的溝通已經失敗, 為了自保, 往後的溝通必須留下證據. 在這方面是無可厚非的;
不幸的是, 他們對網路淺薄的認知, 誤以為:
只要是幫助小蝦米表達意見的, 都一定是:「跟小蝦米靠攏/同一掛的」,
台本很可能是在這樣的認知之下, 才越過一般的溝通過程, 直接對 01 採取這種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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