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line5466 wrote:
消基會是民間單位
消保會才是政府機關
兩者權責要清楚
才不會誤解、造成自身權益損失喔
之前我誤以為是消基會,後確認1950專線是行政院消保會。所以這是行政院單位作出的法律見解。

所以如果僅係單純想從現行法規中,找出強制要
求出賣人須負保固責任的法律依據,是無法達到的。
二、從民法「私法自治」角度談保固
也許有人讀到本文這裡,會發出不表認同或是不敢置信
的驚呼(怎麼可
能!出賣人即企業經營者,賣東西都不用負保固責任的嗎?)
沒錯!如果單純從我國現行的民法規定以及所謂的私法自治(所謂的「
私法自治」,也就是每個人可以依照其自主的意思,自我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
義務。私法自治是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其目的在於保障每個人自主決定
的權利。換言之,只要不違法,人民可以自由約定私法上的權利義務,法律
也沒有必要干涉太多。)的法理來看,我國現行法律中,確實沒有規範「保
固」的相關規定。
(五)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第二項,明定出賣人自交車之日起__
個月,或行駛__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對車輛本身之瑕疵零
件負更新或修復之責任,但損害係因買受人未依使用手冊使用車輛,
或未依保養手冊所載時間、里程、場所保養或維修所致者,出賣人不
負保固責任。車輛因天然災害、自然耗損或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
致生損壞者,亦同。
另外,在民法第354條亦規範了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明文規定,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買賣之標的物,無滅失或減少其(1)價值、(2)通常效用,或(3)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否則買受人可以依照民法第359、360及364條之規定,請求(1)解除契約、(2)減少價金、(3)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亦即換貨,或(4)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其他案例
其中北市法務局有說:
原廠保證書約定於交車後,未進原廠檢查保養者,不提供保證修理之規定,
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規定不得約定排除或限制交車時未能發現瑕疵之擔保責任
skyline5466 wrote:
這是您的認知
北市實際案例也貼出來了、也標了紅字
下面還有一則案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vyDUSNF3Wk
1:07消保官有做解釋
如果還是不認同我也尊重您的理解能力
沒人說不能回原廠